如果752號解釋,要推薦一份意見書來看,小站推薦黃昭元大法官的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這份意見書,把這號解釋的主要問題都提出來,包括:
- 只講到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應該給予上訴第三審機會,但免訴、不受理呢?
- 發回更審後的有罪判決。
- 刑訴376條剩下5款有沒有包括在內?
- 第三審的審查範圍。
- 公務員懲戒程序一審終結要不要檢討?
- 解釋可不可以溯及到解釋前二審判決,而沒有聲請釋憲的人民?
一起讀判決以該意見書為主軸,來討論一下752號解釋後的幾個問題,這篇是上集,討論752號解釋的適用範圍。
一、只講到一審無罪,但免訴、不受理呢?
解釋文只有提到無罪變有罪的情況,應該給予上訴第三審機會1,那第一審如果是免訴、不受理,經檢察官提起上訴,第二審改判有罪呢?要不要讓被告可以上訴第三審?
(一)類推適用
黃昭元大法官認為,應該看被告是不是第一次受到有罪判決,只要是第一次就算。所以,不管第一審是免訴、不受理,都可以類推適用釋字752號解釋,讓被告可以上訴第三審2。
(二)司法院修正草案
在解釋出爐的當天下午,司法院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修正草案,在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均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換言之,司法院的草案範圍及於免訴、不受理以及管轄錯誤三種情況。
二、發回更審後的有罪判決
解釋理由書中提及「人民初次受有罪判決,其人身、財產等權利亦可能因而遭受不利益。為有效保障人民訴訟權,避免錯誤或冤抑,依前開本院解釋意旨,至少應予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亦屬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4。」
這裡所提到的「初次受有罪判決」,是什麼意思呢?發回更審後的二審有罪判決有沒有包括在內?
林俊益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中提到一個例子5: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傷害罪嫌,第一審判決無罪,第二審改判有罪,應依照752號解釋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後。如果第三審發回更審。第二審更審仍判決有罪,這個時候是否還算是「初次受有罪判決」?
這裡可能會有兩種意見:
- 否定說(不能上訴):所謂「初次受有罪判決」是指第一次,既然已經曾經被判決有罪過,更審已經不是第一次,因此不是「初次受有罪判決」,不在752號解釋的範圍。
- 肯定說(可以上訴):既然原來二審的有罪判決已被最高法院撤銷而不存在, 發回後的更審有罪判決仍屬於「初次」。
就這個問題,林俊益大法官是採取肯定說,並認為應該在修法時處理這個問題。
黃昭元大法官則採否定說,他認為更審後的第二審法院如果再次有罪判決,這時候已經不是「第一次」有罪判決,因為第三審既然已經撤銷第二審的有罪判決,表示第三審已經發揮過避免裁判錯誤及冤抑的功能,被告也曾獲得有效救濟 ,解釋例外容許被告上訴第三審的考量,也已經實現,不需要再度給被告上訴第三審的必要,以免陷入不斷上訴、發回的循環。當然,如果將來立法者修法時,決定要給被告這麼優厚的額外保障,這是立法裁量的政策選擇,不是憲法的保障或訴訟權核心內容6。
三、只有包括兩款嗎?
(一)解釋是刻意不討論的
本號解釋的兩位聲請人,一位是因為性騷擾防制法,另外一位則是竊盜案件,不得上訴第三審的原因分別是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跟2款。問題是,刑事訴訟法376條規定不能上訴的情形共有7款,其他5款有沒有在這號解釋的涵蓋範圍內呢?
林俊益大法官的意見書中提及就這5款是否納入,因為無法達到決議門檻,所以沒有合併審查7。詹森林大法官也提到沒有將這5款列入討論,很是遺憾8。
黃昭元大法官則認為,大法官受限於不告不理原則,只能審查有提出釋憲聲請的部分。在法理上,其他5款也有類似的限制,之後修法時應該也要把這5款的限制放寬9。
(二)現有修正草案已經納入
目前存在兩份修正草案,分別是昨天司法院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以及周春米、蔡義餘及尤美女所提出的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修正草案,一起讀判決之前曾經寫過這篇「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修正草案-上訴第三審限制規定的例外」。這兩份草案其實都沒有限於這次釋憲的其中兩款,而是及於全部的七款。
- 解釋文第一段:就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被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部分,未能提供至少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 ↩
- 黃昭元大法官,釋字752號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頁3。 ↩
- 黃虹霞大法官,釋字752號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頁2。 ↩
- 釋字752號解釋理由書第5段。 ↩
- 林俊益大法官,釋字752號部分協同意見書,頁3。 ↩
- 黃昭元大法官,釋字752號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頁3。 ↩
- 林俊益大法官,釋字752號部分協同意見書,頁3。 ↩
- 詹森林大法官,釋字752號協同意見書,頁7。 ↩
- 黃昭元大法官,釋字752號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頁3-4。 ↩
752號解釋的適用範圍 有 “ 2 則迴響 ”
迴響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