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精神醫學專家眼中暴力犯罪者的內心世界
在士林地院對王景玉案作出判決之後,引起許多人的疑惑,為什麼法院一方面認定王景玉有思覺失調症,但依當時言行表徵、客觀情狀,並無辨識、控制能力欠缺或顯著減低的情形,因此並無法依照刑法第19條減刑。然而,另一方面卻又認為,依照兩公約,不能對精神障礙者科處死刑1。辨識、控制能力欠缺並未減低,和精神障礙這兩件事情,沒有相互矛盾嗎?(備註:2018年7月3日二審宣判,撤銷一審判決,認為應該依照刑法第19條第2項減輕其刑、2018年12月22日最高法院判決撤銷二審判決,發回高院、2020年1月21日高院107 年上重更一字第6號撤銷一審判決,認為沒有刑法第19條第2項減刑適用,判處無期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如果您曾經有過這樣的疑惑,推薦您來看這本「告訴我,你為什麼殺人:司法精神醫學專家眼中暴力犯罪者的內心世界」。精神鑑定醫師娜拉‧塞美(Nahlah Saimeh)把她經歷過的司法鑑定案件,轉化成九個故事,剖析每一個案子的被鑑定人是否具有責任能力,控制能力跟識別能力,是否有所減損。
白話本的鑑定報告書
正如聯合醫院松德院區院長楊添圍醫師所撰寫的導讀,作者是以淺顯文字、敘事的方式報告個案,透過被鑑定人和醫師間的對話,來展露個案的樣貌,每一篇都是一份白話文的鑑定報告書2。隨著被鑑定人和醫師的對話,以及醫師探索答案的旅程,鑑定報告不只是只有結論,而是存在其中的推演過程,成為有血有淚的人生。
精神鑑定醫師的任務
(一)診斷
作者提及精神鑑定醫師的任務,不在於評估犯行,不在於思索犯罪動機,只在檢查被鑑定人在犯案時是否有思覺失調症或憂鬱症的症狀?是否有智能不足的情況?還是說犯罪嫌疑人具有與正常情況相去甚遠的特定人格特徵3。
精神鑑定醫師必須能夠描述一個人在犯下一樁重罪時,他的「控制能力」或「識別能力」由於哪種精神疾病、以何種方式遭到減損4。
(二)獨立
即使罪刑引起了民眾的憤怒乃至仇視,也許一點點暗示犯罪行為人的責任能力有「受限」的情況,都可能會激怒社會大眾,而將怒氣發洩在鑑定醫師身上。但是,作者指出在做出鑑定時,仍然要始終本著知識與良知,不把公眾的期望納入考量。5
每個人都可能失控
作者認為掌控自己人生的能力是一份天賜的禮物,在我們自己和必須譴責的人之間,其實僅有一線之隔6。我們都有犯下殺人罪的可能,只不過每個人的處境和必須跨越的門檻有所不同而已7。在「他反正已經死了」這則故事中,作者問到:假如把我們的父母拿來和被告的父母交換的話,我們又會成為什麼樣的人8?或許,不管是因為遺傳或成長經歷的因素,我們都很可能會變成和現在不一樣的人,而成為現在我們所極力譴責的那個被告。
人性尊嚴
一個為了五百馬克而殺死無力自衛的老人的被告,最後被鑑定為責任能力顯著降低,法院因此判處12年有期徒刑,並且安置在司法精神病院裡。
作者提到也許有人會問:為什麼還應該讓他過著符合人性尊嚴的生活?
她的回答值得我們深思:「人之尊嚴不容侵犯,唯有當我們把這句話堅定地用在那些曾經做出有失尊嚴之事的人身上,這句話才具有真實的意義和份量。畢竟,要衡量一個社會的道德成熟度,端視它如何對待那些考驗著這份道德成熟度的人。對患有嚴重心理障礙的人進行心理治療,意味著協助他們去過更符合人性的生活,這人性也是他們所具有的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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