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屏東在內埔查獲頂新進口越南劣油,因此對頂新製油罰鍰5000萬元。頂新製油公司對罰鍰處分不服,提起訴願、撤銷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今天撤銷該罰鍰處分,屏東縣政府應該將5000萬元罰鍰加計利息返回,理由如下:
刑罰優先
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也就是所謂的刑罰優先原則。
因此,刑罰與行政罰之罰鍰不得就一行為併為處罰。本案頂新公司刑事案件還在台中高分院審理中,屏東縣政府就司法機關已著手進行偵查或刑事審理之同一行為,為避免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應等該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緩起訴或經法院為無罪、免訴、不受理等裁判確定後,才可以課以罰鍰。
保有罰鍰無法律上原因
既然屏東縣政府的罰鍰處分,因為違反刑罰優先原則而被撤銷,屏東縣政府保有罰鍰就沒有法律上原因,應該先還給頂新製油公司。等刑事判決確定後,再處理罰鍰處分。
頂新製油的罰鍰為何撤銷? 有 “ 1 則迴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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