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法評會公布105年度評字第3號決議書跟新聞稿,將一位高院民事庭法官報由司法院交人審會審議,建議的處分是:發命令促其注意。
本案涉及受評鑑法官在調查上訴合法性時,並未通知訴訟參加人到庭,也還沒駁回訴訟參加聲請。等到一段時間調查後,最後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本案,同時也因本案訴訟已經不再繫屬法院,一併駁回訴訟參加聲請。這樣是否侵害訴訟參加人的知悉權、陳述權,而違反法官倫理情節重大?
訴訟參加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規定:「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
案例事實
1996年2月23日,桃園地院就一件家族間確認公同共有關係不存在的訴訟宣判,理論上應該在3月27日判決確定。但在7年後的2013年9月17日,原告以該案是遭到冒名起訴跟送達不合法,因此判決尚未確定為理由,提起上訴,案件來到高院。
2014年5月30日,非本案的當事人張先生委任律師以他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聲請參加訴訟。
高院的受命法官指定8月6日進行準備程序,但並沒有通知張先生或他委任的律師到庭。7月3日,律師聲請閱卷,但沒收到回應。到了準備程序那天,律師雖然沒有收到開庭通知,但仍然主動到庭,只是受命法官並沒有允許陳述意見。
8月19日,律師具狀異議,認為受命法官沒有准予閱卷,又沒有允許他表示意見,並請法官就是否讓張先生訴訟參加,快點裁定。
後來的三次開庭,法官並沒有通知張先生跟他的律師到庭,直到104年7月31日,合議庭以不合法駁回上訴。同時表示訴訟參加只能在訴訟繫屬中,如果本案已經終結,就不能參加訴訟,因為本案的上訴不合法,因此也一併駁回張先生的訴訟參加聲請。
基於上述的事實,民間司改會對受命法官聲請評鑑。
受評鑑法官的意見
- 因為本案當事人在許久之後才提出上訴,為了調查上訴是否合法,因此通知當事人到庭陳述意見。因為高院的辦案進行單只有「準備程序」跟「言詞辯論」兩種選擇,就以「準備程序」來調查上訴是否已經逾期。
- 張先生103年5月30日聲請訴訟參加,但當時因為卷證已經送給刑事局鑑定,所以只是把這個聲請狀送給當事人表示意見。
- 由於當時只是為了調查桃園地院的判決是否確定,要調查的事情都跟張先生無關,為了避免張先生跑法院的不必要負擔,因此沒有通知。在後來的準備程序,張先生的律師自行到庭,但因為一方的律師不同意他參加訴訟,而且當時處理問題都和本案事實跟法律爭點無關,因此沒有讓張先生表示意見。
- 本案是因為原告跟被告就第一審判決是否確定而有所爭執,因此去調查原告律師是否受有委任、收受判決書,這些事情很明顯和張先生無關,如果通知他到場,可以預見他也不知就這些要表示什麼意見,沒有通知,也不會對他的利益產生影響。
法官評鑑委員會的決定
法評會認為本案涉及訴訟參加人在民事訴訟程序上的權利保障,因此請臺大跟政大鑑定,分別由沈冠伶跟姜世民老師出具意見,也找了高院庭長、關係人說明。最後,法評會認為:
- 法官對聲請訴訟參加人是否具備法律上利害關係的要件還有懷疑,或者還是查是否合法上訴階段,除非馬上駁回聲請,否則訴訟參加人依法仍然可以為訴訟行為,他在訴訟上的權利仍然受到保障,並且應該讓他知道程序進行狀況,通知參加人或訴訟代理人,讓他可以閱卷。
- 本案的法官沒有維護張先生知悉權、陳述權,讓他長時間(1年2月)陷於程序地位不明的狀態,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12條第1項後段「法官應維護關係人訴訟上之權利」、情節重大,因此決定由司法院交給人審會審議。
- 本案法官是因為主觀上認為還在審查上訴是否合法階段,並沒參加訴訟的問題,而且在上訴合法性還不清楚的情況下,為了避免參加人跑法院增加勞費,而沒有通知到庭。建議的處分是:發命令促其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