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院剛剛發布新聞稿,說明兩人羈押禁止接見通信的理由。
犯罪嫌疑重大
趙藤雄
證券交易法財務報告、報表不實,特別背信、親占,保險法的保險背信、侵占,商業會計法的不實填載會計憑證、記入帳冊,公司法以文件表明收足未確實繳納的股款,刑法背信、行使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貪污治罪條例行賄罪。
周勝考
貪污治罪條例的職務收賄罪、不違背職務收賄罪以及公務員登載不實。
羈押原因
兩人都是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
周勝考
- 所犯職務上收賄罪是最輕本刑5年以上刑度,可預期的重刑常伴隨高度逃亡、 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可能。
- 周勝考在搜索前兩天中午和遠雄員工莊某某吃飯後,隨即在下午打給新北市政風處處長探詢廉政署有沒有將在30日搜索遠雄集團。
- 另外周勝考兒子晚上跟莊某某會面後,周勝考隨即打給兒子詢問會面狀況,兒子說是「新北」之事,周勝考也繼續問說是否為新莊的事,兒子說「有可能」。而莊某某立即前往趙藤雄家裡。
趙藤雄
趙藤雄都說不知情或不知細節,還要問員工,但周勝考、未到案共犯、趙藤雄和員工之間有利害關係,有互相維護的誘因。而且趙藤雄的秘書陸某某也在28日當天上午銷毀趙藤雄行事曆,趙某某在搜索當天有刪除檔案行為。
羈押必要性
以本案來說,較輕的手段如具保、限制住居、禁止和同案被告證人聯絡,並不足以擔保本案後續偵查及審判的順利進行,因此應該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無不能羈押的事由
趙藤雄和周勝考雖然都說身體不好,但從診斷證明書、健康檢查報告,沒有辦法認為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現罹疾病,非保外就醫顯難痊癒」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