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罷法53條.png

今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就未來事件交易所公司跟負責人、自由時報對上中選會的行政訴訟宣判,中選會一勝一負。

案例事實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1項規定,選舉公告發布起至投票十日前所有關於民意調查資料的「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及主持人等相關資訊1。在選舉前十日到選舉日當天,不得「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民意調查資料2

違反上述規定,可以處罰50-500萬元罰鍰。如果是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所發布,併同處罰代表人跟行為人。

未來公司在2014年8月21日市長選舉公告發布之後,每天在未來交易所網站進行當選機率預測,因為沒有載明上述應該載明的事項,中選會裁罰未來公司、代表人蔡先生各50萬元。

除此之外,自由時報在網路即時新聞未來公司的當選機率,也沒有載明應載明事項,也遭罰鍰50萬元。

未來公司、代表人蔡先生、自由時報對罰鍰處分不服,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未來公司跟代表人

106訴1218、1219號判決未來公司跟蔡先生敗訴,理由為:

  1. 未來公司是一個以「預測」為主題的平台,各地玩家以虛擬點數交易互動、預測真實世界中的事件玩家們可以依照自己的興趣與熟悉度,選擇想要預測的事件,並依預測績效賺取虛擬點數、爭取排名。
  2. 未來公司發布的資料,是來自18萬會員交易狀況預測6都16縣市長選舉預測,和選舉議題有關,屬於民眾有關候選人所為意見的表達,縱然不是由學理上的民調方法取得,但是具備民調性質的外觀,仍然屬於「民意」調查。
  3. 中選會已經罰鍰最低的50萬元,沒有裁量怠惰的問題。

自由時報

106訴1436號行政判決撤銷訴願決定跟對自由時報的罰鍰處分,自由時報勝訴,理由包括:

  1. 選罷法第53條第1項講的是,「發布」時應該載明相關資料,但自由時報並非「發布」,發布的人是未來公司,而是類似第2項規定的樣態「引述」、「報導」。「引述」、「報導」要不要載明相關資料,法律沒有規定。
  2. 依照行政罰法第4條規定的「處罰法定主義」:「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既然,就引述或報導民意調查資料,有未載明相關資料的處罰規定,那就不應該處罰自由時報。
  1. 包括:調查單位及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及誤差值、經費來源。
  2.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I.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及罷免案成立宣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及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及誤差值、經費來源。II.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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