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就未來事件交易所公司跟負責人、自由時報對上中選會的行政訴訟宣判,中選會一勝一負。
案例事實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1項規定,選舉公告發布起至投票十日前所有關於民意調查資料的「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及主持人等相關資訊1。在選舉前十日到選舉日當天,不得「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民意調查資料2。
違反上述規定,可以處罰50-500萬元罰鍰。如果是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所發布,併同處罰代表人跟行為人。
未來公司在2014年8月21日市長選舉公告發布之後,每天在未來交易所網站進行當選機率預測,因為沒有載明上述應該載明的事項,中選會裁罰未來公司、代表人蔡先生各50萬元。
除此之外,自由時報在網路即時新聞未來公司的當選機率,也沒有載明應載明事項,也遭罰鍰50萬元。
未來公司、代表人蔡先生、自由時報對罰鍰處分不服,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未來公司跟代表人
106訴1218、1219號判決未來公司跟蔡先生敗訴,理由為:
- 未來公司是一個以「預測」為主題的平台,各地玩家以虛擬點數交易互動、預測真實世界中的事件玩家們可以依照自己的興趣與熟悉度,選擇想要預測的事件,並依預測績效賺取虛擬點數、爭取排名。
- 未來公司發布的資料,是來自18萬會員交易狀況預測6都16縣市長選舉預測,和選舉議題有關,屬於民眾有關候選人所為意見的表達,縱然不是由學理上的民調方法取得,但是具備民調性質的外觀,仍然屬於「民意」調查。
- 中選會已經罰鍰最低的50萬元,沒有裁量怠惰的問題。
自由時報
106訴1436號行政判決撤銷訴願決定跟對自由時報的罰鍰處分,自由時報勝訴,理由包括:
- 選罷法第53條第1項講的是,「發布」時應該載明相關資料,但自由時報並非「發布」,發布的人是未來公司,而是類似第2項規定的樣態「引述」、「報導」。「引述」、「報導」要不要載明相關資料,法律沒有規定。
- 依照行政罰法第4條規定的「處罰法定主義」:「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既然,就引述或報導民意調查資料,有未載明相關資料的處罰規定,那就不應該處罰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