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讀判決在「關於羈押的8件事」中曾經提到羈押,有別於判決確定後入監服刑,是為了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的順利進行,並非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處罰。要件有四,必須同時滿足、缺一不可,包括:

  1. 犯罪嫌疑重大。
  2. 法定羈押事由。
  3. 有羈押之必要。
  4. 沒有不得羈押情形。

以下,是法院認為永豐金案三位犯罪嫌疑人應該羈押的理由,整理自北院高院新聞稿

合法性審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項前段規定,檢察官訊問之後,認為有羈押必要,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24小時內,聲請法院羈押。這裡,請參考一起讀昨天分享的「搜索時在場被告的24小時」一文。

犯罪嫌疑重大

法院指出,所謂犯罪嫌疑重大,是指對於被告依程序所顯現之情況或事實,可以認定為有犯罪之高度可能性,足以顯示被告為該犯罪行為之行為人或共犯時,就可以認為「犯罪嫌疑重大」。

羈押審查並不是在看是否構成犯罪,而是有沒有羈押的必要,不用經過「嚴格證明」,只要釋明達到以「自由證明」就已經足夠。

法定羈押事由

何壽川和張金榜間講的並不一致、廖怡慇也和證人講的不符合,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且張金榜以立可帶塗銷一份簽呈上「董事長何」後交付金管會;廖怡慇刻意撕毀幾份文件關於日期部分記載,都有湮滅重要證據的行為。

羈押必要性

由於三位犯罪嫌疑人都有勾串共犯之虞,而張金榜跟廖怡慇還有湮滅證據的行為,三人身居公司要職,其中一位證人是廖怡慇的配偶,無法排除以他們的地位或關係影響共犯跟其他關係人的陳述。

而且現在網路通訊發達,可以隨時溝通、傳輸檔案及修改,沒有辦法以具保、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的替代手段來避免。

三人所涉及的是嚴重侵害金融秩序的犯罪行為,如果讓他們勾串共犯或湮滅證據,將導致國家的刑罰權難以實現,權衡之後,有羈押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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