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大學的外語畢業標準檢定辦法規定,學生必須通過外語能力畢業標準,經學系、學程主任核定之後,才能畢業。一位法律系畢業生賴小姐,請求政大發給畢業證書,但政大以賴小姐並未提出語文檢定而拒絕。賴小姐申訴、訴願後,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對政大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政治大學作成讓她畢業的處分1,否則應該給她畢業證書2。
賴小姐的主張
- 違反再授權禁止原則:檢定單位都是校外機構,不是政大可以掌控,政大以檢定辦法把攸關畢業條件的考核權責再授權給校外機構,又不負監督責任。
- 檢定辦法未列入學則,違反大學法施行細則就畢業應修學分數及畢業條件,各大學應列入學則的規定,也不符合釋字563號解釋所提及的限定大學自治的合理及必要範圍。
- 僅規定需要通過外語檢定,但沒有實質的上課時間、地點及授課內容,卻有實質考核,違反大學法第27條規定「有教學始有考核」。
- 檢測內容與政大教學無相關性,無助大學教學及研究自由。政大以不給畢業證書的方式,等於是脅迫學生到校外補習班學習和校內課程無關的外語能力,侵害學習自由。
- 而且,政大本來就有外語課程,卻不以此作為達到畢業的方法,反而要求學生自己付錢參加檢測,侵害學生財產權。
北高行駁回的理由
北高行106年度訴字第169號駁回賴小姐的起訴,理由包括:
- 基於憲法保障講學自由,大學對課程設計及畢業條件享有自治權,可以自治規章,在合理及必要範圍內,自行制訂與課程安排,制定相關畢業條件3。政大為確保學生在畢業時具有一定外語能力,制訂的檢定辦法,並沒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 政大學則規定必修類科目必須成績及格,才能畢業。而檢定辦法規定了外語能力檢定是0學分的必修課程,因此檢定辦法並沒有違反賴小姐提及的大學法跟施行細則規定。
- 至於賴小姐提到政大沒有提供教學內容,而實質考核,委託校外機構違反再授權禁止原則部分。法院認為檢定辦法規定如果沒有通過檢定,是可以參加政大開的外語進修課程0學分2小時,及格視為通過檢定。因此,不管是參加檢定或政大課程,並不是轉授權給校外機構認定。而且所謂的轉授權禁止原則,是指主管機關不能在法無明文的情況,授權下級機關制訂行政規則取代法規命令,和本案情形不同。
- 賴小姐認為檢定辦法無法達到教育目的,大一英文修完後,已經有高於檢定標準的能力。法院認為政大固然有大一英文課程,但英文必須要持續接觸練習,如果在修課之後,沒有自我充實,會隨著時間減退。檢定辦法要求畢業學生需要通過檢定,這樣的功能不是大一英文可以取代的。
- 至於賴小姐認為學校變相強迫學生支出報名費跟車馬費,法院指出檢定辦法提供的檢測方式有七種,學生可以衡量自己的經濟能力或日後求職要求來選,檢定辦法也針對低收入戶學生補助半額費用、免費上課,不是對學生財產權的過度侵害。
- 另外,賴小姐是經過指考入學,政大在當年招生簡章中,已經有說明檢定規定,賴小姐知道這個標準,仍然願意入學,顯然是同意這樣的規範。
- 賴小姐提及學校強制學生向校外檢測機構繳交報名費,違反大學法就收費項目、用途及數額不能超過教育部規定。但法院指出,這些費用不是學校收取的,和大學法規定無關。
- 賴小姐認為檢定標準有七,但只有多益可以在校園考試,違反行政中立原則,政大獨厚多益。法院認為這件事情跟政大因為賴小姐不符檢定規定,而拒絕發給畢業證書無關,因此沒有必要審酌。
- 先位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告應作成准予原告畢業之處分。 ↩
- 備位聲明:被告應發給原告畢業證書。 ↩
- 「大學自治為憲法第11條講學自由之保障範圍,大學對於教學、研究與學習之事項,享有自治權,其自治事項範圍包含內部組織、課程設計、研究內容、學力評鑑、考試規則及畢業條件等(司法院釋字第380 號、第450 號、第563 號解釋參照),俾大學得藉以篩選學生,維繫學校品質,提升競爭力,並發展特色,實現教育理念。」「大學課程之自主,既與教學、學習自由相關,屬學術之重要事項,自為憲法上學術自由制度性保障之範圍。大學課程之訂定與安排,應由各大學依據大學自治與學術責任原則處理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626 號解釋理由及第380 號解釋闡述甚詳。 ↩
不考語文檢定,不能畢業嗎? 有 “ 1 則迴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