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鴻斌 v. 司法院 2.png

職務法庭是依照法官法,在司法院設置的專業法庭,由法官5人組成合議庭,可以懲戒法官、檢察官,並且解決與審判獨立有密切相關的法律紛爭。

今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就陳鴻斌法官提起的行政訴訟作成判決,認為執行職務法庭的懲戒判決處分,如果足以改變公務人員身分關係,或於公務人員權利有重大影響, 或基於公務人員身分所產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損害,可以提起復審1

案件事實

  1. 前北高行法官陳鴻斌因為言行不檢,司法院職務法庭判決「免除陳鴻斌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A判決)。
  2. 為了執行這個判決,司法院將陳鴻斌從北高行的14職等法官調為台北地院9職等司法事務官(B處分)。
  3. 陳鴻斌對司法院這個B處分不服,因此提出復審。依照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復審是經由司法院向保訓會提起。
  4. 保訓會受理之後,函覆司法院(C函),表示
    • 如果這個B處分是A判決的一部分,那麼陳鴻斌就不能提起復審跟行政訴訟。
    • 如果屬於執行A判決的執行行為,則是職務處分,應該依照法官法異議2
    • 但無論怎麼定性,B處分都不是復審的範圍。保訓會認為自己沒有管轄權,把案件移回司法院。
  5. 法官法規定,法官不服司法院所為的職務處分,可以向司法院提出異議。但司法院收到來自保訓會的C函後,認為本案不是法官法規定「異議」救濟範圍,因此決定不受理。
  6. 原告陳鴻斌對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高行的判決跟理由

根據今天北高行的新聞稿,行政法院撤銷C函,要保訓會針對案件實質復審,至於陳鴻斌請求撤銷B處分部分,則留待保訓會重新作成復審決議後再說。

行政法院的理由

  1. 只要足以改變公務人員身分關係,或於公務人員權利有重大影響之處分, 或基於公務人員身分所產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損害,都可以做為提起復審的標的。
  2. 職務法庭懲戒權的行使是以「裁判」形式作成,判決確定後的執行,並不是判決的一部分,也不是司法院的職務處分,而是一個執行行為。裁判、法官法規定的職務處分跟懲戒處分的執行行為,三者並不相同。
  3. 北高行認為從B處分的記載可知,是為了執行職務法庭的A判決,並不是職務處分,法律並未限制對這樣的行政行為提起司法救濟。
  4. 雖然保訓會是以函文的方式轉給司法院,但C函的實質內容應該是認為已經經過復審程序,只是保訓會認為B處分不是該會所可以審議的事項,因此在程序上作成復審決定不受理。
  5. 但是, 陳鴻斌在經過B處分調派後,官職等跟俸級都有所改變,是足以重大改變公務人員身分關係及基於公務人員身分所產生的公法上財產請求權,應該屬於可以提起復審的標的。保訓會沒有進行實質決定,而從程序駁回,有所瑕疵。因此,北高行撤銷保訓會的C函,讓保訓會再為適法決定。
  6. 至於,陳鴻斌也請求撤銷司法院的B處分,但因為復審前置程序還沒完成,也不知道保訓會作何實質決定,就等保訓會復審結果再說吧!
  1. 這裡所謂的複審是指公務員人員保障法第25條第1項前段:「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 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 復審。」復審是提起撤銷行政訴訟之前所必經之途。
  2. 所謂對職務處分的異議是指法官法第53條第1項:「法官不服司法院所為撤銷任用資格、免職、停止職務、解職、轉任法官以外職務或調動等職務處分,應於收受人事令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向司法院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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