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起讀判決分享最高法院106年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涉及被告在偵查中經金門地院法官裁定羈押後,抗告到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合議庭。

今年強制處分庭設立,立法者為了避免法官預斷,在法院組織法14-1規定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審核的法官(包括高院跟地院),不能辦理同一案件的審判業務。然而,金門高分院連院長在內只有三個法官。等到後來檢察官起訴、地院判決、當事人上訴之後,金門高分院已經沒有法官可以進行審判。當金門高分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請求移轉,最高法院有准(第一庭第二庭第四庭)、有駁(第三庭)。

上個月,最高法院因此作成決議。但在最高法院的新聞稿中,並沒有提供詳細的理由。今天,一起讀判決越俎代庖,設想一下兩種見解可能的爭論。不過,這篇文章有些主觀的想法在內,或許跟之前的風格有些不同,還請見諒。

為什麼會產生爭議?

法律條文本身並沒有針對個案進行規定,而是使用抽象的文字,比如說本案遇到的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那麼,什麼是「法律不能行使審判權」?因為強制處分庭開始之後,法律新規定的迴避制度,導致法官不敷使用,算不算「法律不能行使審判權」?

法律解釋的方式

既然條文是抽象的,套用到實際個案時,就必須要找一些方法來解釋條文,比如文義解釋、目的性解釋、立法解釋、比較法解釋。

(一)文義解釋

最高法院肯定移轉的見解,可能是基於文義解釋。條文中既然說是「法律不能」,造成金門高分院沒法官可以審理的情況正是因是因為法院組織法的限制,才會讓有法官的金門高分院沒有辦法進行審判。因此,本案的情況文義上符合上述刑事訴訟法規定,自然可以由直接上級最高法院移轉。

(二)目的性解釋

然而,最高法院否定移轉的見解則認為,移轉管轄影響法院證據調查的便利,以及被告、訴訟關係人就近應訊的權利。因此「法律上」不能行使審判權,應該要「目的性限縮」。

第三庭為此增加了一個要件:因為法律變動,導致法官編制員額較少之法院辦理審判事務之法官,產生常態性不足時,應該要由司法院調派法官支援辦理,只有在已經沒有其他可調派之法官情況下,才符合這裡的「法律上」不能行使審判決。

換言之,第三庭認為條文中講的「法律上不能」,既然是一種例外,也影響當事人權利,就應該要嚴格解釋。在常態性不足的情況下,應該要由司法院來解決這個問題,不可以把這個不利益讓人民承擔。

透過要件的增加,來限縮原本條文的適用範圍。

(三)立法解釋

上面兩者的說法,似乎都很有道理。問題是,立法者是怎麼想的呢?立法院諸公會怎麼解釋這個條文?這裡可能需要去看立法院當初討論條文時候,有沒有講到什麼,做為參考的依據。

強制處分庭跟偵查審判法官分離的作法,是最近的事情,當初立法者在制訂刑事訴訟法移轉管轄規定時,肯定沒有想過,當然也不會有討論的過程。至於,設計強制處分庭的立法者又是怎麼想的呢?他們有沒有設想到「超迷你」的金門高分院,可能產生這樣的問題?

根據法院組織法14-1立法理由指出:「為維護法官之中立性要求,貫徹公平審判之法官迴避制度的本旨,強制處分審查法官不應同時或隨後擔任本案審理之法官。爰參酌司法院釋字第392號、第631號解釋之意旨,並參照外國立法例,新增第二項之迴避規定。」看來,立法者的目的是要貫徹迴避制度,也參考國外立法例,但沒說當法官用完時,應該增派法官臨時處理,還是予以移轉。

(四)比較法解釋

至於立法者既然提到外國立法例,被參考的國家制度,也會成為解釋法律規定的一種方式。

最終的決定

使用不同的解釋方法,最終可能得到不同的結論,就如同上面的文義解釋和目的性解釋。不過,法律工作者的任務應該是彼此說服,找出一個權衡之後最恰當的結果,當然也許不盡如人意。

比如,挑戰文義解釋的人,可能會認為移轉的作法對被告太過不利,是因為修法的結果,造成他們的不利益,使原本可以在金門就審的被告,必須被強迫移轉到台北,所以應該限制移轉規定的適用,把案件留在金門。

但是,挑戰目的性解釋的人,也可能認為那個限制要件「由司法院調派法官支援辦理」也大有問題。因為,基於法官法定原則,司法院並不能指派法官去承辦特定案件,這也是為什麼馬英九案繫屬台北地院時,需要進行抽籤的緣故。指定法官承辦特定案件,無疑讓司法院可以控制案件審理結果。但否定移轉的最高法院正是要司法院調派法官支援,等於讓司法院可以有介入個案的機會,即便司法院也不見得願意。

而且,如果可以在「法律不能行使審判權」上面加上可以由司法院派法官來解決,那可以想像得到,只要司法院有調辦事法官的一天,永遠不會發生「法律不能行使」的情況,這個條文不就成為具文,幾乎沒有使用到的機會。

尾聲

不管怎樣,最高法院已經一槌定音,確認金門高分院可以移轉案件到其他法院。接下來,是不是代表在金門的被告就必須遠渡重洋到台北?這倒也未必。

正如各地方法院有區域簡易庭、花蓮高分院在台東、高雄高分院在澎湖有分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在台南也有行政庭一樣,不見得要被告來台北,也可以讓法官過去審理,但這有賴於各法院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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