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五,最高行政法院就高雄市政府環保局裁罰日月光1.02億案件宣判,由於最高行政法院並沒有提供新聞稿,判決也還沒有上傳,以下只能先介紹原本高雄高行103年度訴字第355號判決。

案件概述

高雄市政府環保局在102年10月1日巡查楠梓德民橋下方排水道時,檢測出超標的PH值,後來發現是日月光K7廠區所排放的,因此前往K7廠檢測,發現許多數據都超過標準。環保局認為日月光違反水污染防制法規定,追溯自96年開始計算不法利得,而裁罰1.02億元罰鍰。日月光對裁罰不服,提起行政救濟。

判決結構

因為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剛提供行數功能,我們可以大概看一下本判決的結構:

  1. 程序事項:22-34行。
  2. 事實概要:35-67行。
  3. 原告日月光主張:68-1062行。
  4. 被告高雄市政府答辯:1063-1389行。
  5. 可以認定部分:1390-1400行。
  6. 爭點處理:1401-2359行。
  7. 其他:2360-2406行。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撤銷裁罰的原因

高雄高行103年度訴字第355號判決一共有2406行,法院的理由從1390行開始,之前法院所提供的新聞稿共有8行結論,理由只有提及因環保局罰鍰之計算基礎有誤,但是到底哪裡有誤,並沒有具體說明。除此之外,附件1「70次稽查結果」、附件2「7次違章行為」的附表都沒有跟著上傳,並沒有辦法知道判決所依據的資料。

抱怨完畢,回歸本案的理由,到底高雄高行認為那邊的計算基礎有誤?就此部分,請從判決的第1734行開始看起。

一、重複處罰

從96年到102年10月1日,環保局總共對日月光稽查71次,本案發生之前,共有6次違規,加上10月1日這次,共7次。其餘的64次則是符合規定。而之前的6次違規,分別都已經被裁罰確定,高雄高行認為環保局的處分把這六次又評價一次,並不合法。

二、無法認定96年起持續排放廢水、廢污水處理設施功能不足

在日月光的刑事案件中,環保局曾回覆法院,過去十年之間,只有在102年10月1日查獲K7廠放流水有銅、鎳及PH值不符放流標準。而且本案中也承認,沒有其他積極證據認定K7廠從96年開始持續違規排放不合標準的廢污水。至於,環保局雖然提出經濟部加工處口區管理處水質檢驗報告,但因為該管理處並不是環保署核發許可證的測定單位,委託的實驗室就ph值、銅、鎳等的檢驗能力並沒有獲得認證,沒有辦法作為不利於日月光的認定。也無法以事後102年11、12月的進廠稽查資料,來推論96年到102年10月1日之間,日月光有持續違規,也不應該忽略其他長期多次對K7廠稽查的有利檢驗結果。

至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是營運前交給主管機關評估的數據是否合理、可行,並非營運後的實際產量。也沒有辦法只憑這些數據,來推測日月光並沒有妥善處理廢污水。

三、裁量不足

雖然環保局的稽查情形,不足以認定日月光K7廠有從96年開始持續排放廢水,但K7廠當天的情況十分嚴重,違規情節重大。環保局可以依照本件的污染特性跟違規情節作為裁罰基礎,在所得利益範圍加重罰鍰,但不可以引用無關從96年1月1月到102年9月30日間,依日月光K7廠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等資料來推論K7廠沒有妥善處理廢污水,而有減省廢水,污泥處理費用及孳息等不法利得。

除此之外,高雄高行也認為環保局是以詢價3家業者報價的污泥處理費用作為計算基礎,卻沒有去問K7廠實際委託的業者處理費用,這樣計算基礎有所違誤。

而且,環保局只計算應支出而未支出的處理費用及孳息,卻漏了計算違反行政法義務所得的經濟利益,裁量不足。

四、法院無法代勞

高雄高行指出雖然罰鍰的裁量有上述的瑕疵,但日月光所得利益影響罰鍰高低,這是行政機關的裁量權限,不是行政法院可以決定,因此將原本的罰鍰撤銷,讓環保將於重新審酌。

五、重新核計的上限

高雄高行指出,基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環保局在重新對日月光罰鍰處分時,不可以超過原本的1.02億罰鍰。

六、日月光請求返還1.02億並無理由

高雄高行認為,日月光的違規情節重大,環保局的裁罰權存在,只是有裁量不足的瑕疵,需要重新決定而已。在此之前,返還罰鍰並不適當。

然而,在日月光提起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106判字289號在上週五宣判,判決環保局應該給付日月光1.02億。

最高行政法院宣判之後,並沒有提供新聞稿,無法得知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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