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都有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可以在投票日競選或助選,如果違反,可以處50-500萬罰鍰。
2016年1月16日,總統、立法院大選投票當天,藝人楊烈在自己的臉書張貼:「今天要選舉了!堅定信心不受任何干擾、威嚇、誘騙!正確、勇敢選定總統:2 號蔡英文,選定民進黨推選立委讓民進黨立委參選者在國會過半,政黨票選請投:1 號民主進步黨!感謝大家!請大家全力共識、參與,感謝!加油!」
因為上述臉書貼文,中選會因此對楊烈開罰60萬元。楊烈循行政救濟途徑提起訴。今天,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作成判決,撤銷裁罰行政處分跟訴願決定,讓中選會重做一次處分,判決理由如下:
楊烈有沒有違法?
楊烈的臉書公開,內容屬於助選行為。至於是不是有選民因此改變投票行為,則是貼文影響力的問題,並沒有改變「投票日助選行為」本質。而且,貼文在短時間內,獲得108人按讚、15則留言,可以證明有不特定人瀏覽。
罰60萬元適不適當?
行政訴訟法第201條規定,當行政機關依據裁量所為的行政處分,超過裁量權限時,行政法院可以予以撤銷。
2012年1月14日,曾經有一個粉絲專頁「台灣加油讚」違規助選,那個粉專有3 萬3,767 人瀏覽及509 次留言、分享,當時中選會處罰50萬元。
而楊烈選舉日的半夜貼文,貼文後不到一小時,在網友提醒之後,就刪除貼文。兩者比較,楊烈情節較輕,但處罰較重,中選會沒有提出令人信服的說明。行政法院認為本案的裁罰輕重失衡,而有裁量恣意。
既然有裁量恣意的違法,因此原來的行政處分跟訴願決定,都予以撤銷,讓中選會重做適法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