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司法國是會議第4組建議司法院研議法庭直播可行性,讓小編拾起這本近20年前出版的書籍:Cameras in the Courtroom: Television and the Pursuit of Justice。該書出版於1998年,中文版「法庭上的攝影機」2002年由商週出版1,雖然已經是近20年前的著作,直播的媒介也已經從電視變成網路,但在許多方面,應該還有相當的參考價值,以下跟大家分享其中關於法庭電視轉播的一些探討,有許多部分是圍繞著世紀大案辛普森案。關於該案的介紹,是小編自己的添加,文責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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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跟譯者
本書有兩位作者,一位是Marjorie Cohn,法學院教授。另外一位則是記者David Dow,中文版由中研院台史所研究員曾文亮和高忠義律師翻譯。
辛普森案概述
1994年,美式足球明星O·J·辛普森被起訴殺害前妻跟一名男子,辛普森耗費重金組成了一支夢幻的辯護團隊,歷經九個月陪審團審理,最後無罪。1995年1月起,刑事審判過程全程電視直播。辛普森的辯護律師並沒有反對攝影機在場,他們還認為轉播可以讓觀眾知道辛普森的無辜,增加公平審判的機會2。如團隊中的律師,也是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德蕭維奇指出:電視轉播,會讓人們看到正義如何被實現。
電視轉播對證人的影響
正反兩面
在辛普森的夢幻辯護團隊中,律師Gerald Uelmen隨著審判的進行而感到不安,他擔心攝影機會影響到參與審判者的行為,包括法官、律師以及證人。
尤其是證人,有一些證人因為不想在電視上曝光,而不願意出庭作證。也有一些證人對能夠上電視感到興奮,讓作證像是表演。不過,Gerald Uelmen也指出一些好處,透過電視轉播,一些重要的證人在看完電視轉播後才站出來。
舉例來說,檢方起訴辛普森的重要證人包括一位在辛普森家中發現血跡跟手套的警員Mark Fuhrman,他作證時否認自己是會歧視黑人3,但是在轉播審理過程後,一位十年前訪問過警員的製作人提供了一份採訪錄音,錄音中警員反覆使用黑鬼(nigger)的詞彙來形容黑人,這位製作人寫信給律師團,並站上證人席,讓Mark Fuhrman警員的證詞受到嚴重的打擊。除此之外,也有證人提供辛普森戴著和扣案手套相同牌子的照片給檢察官。
其他證人的影響
證人並不是陪審員,可以集中隔離大眾或電視,法官並沒有辦法完全禁止證人去看之前的審理轉播。證人可能在聽到、看到其他證詞後,再去修飾自己的證詞,而因此受到影響。
比如,在辛普森案中,雖然承審法官指示某些證人不要去看其他證人的轉播,但是許多證人都表示自己對同一主題,是照著之前證人的證詞發言4。
對律師的影響
1965年,最高法院在Estes v. Texas一案中,認為電視轉播侵害了被告受到憲法第14修正案「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的公平審判權利,並指出因為電視鏡頭讓人忍不住表演的慾望,可能直接對律師造成影響。而且,該案的辯護律師也指出,因為法庭有攝影機存在,讓他在法庭上始終無法專心5。
對檢察官的影響
由於美國的州檢察官是經過選舉產生,也有律師認為攝影機會影響檢察官對裁量權的行使,如果法庭內出現攝影機,檢察官可能會對被告求處更重的刑度,讓他得以變成轉播的焦點6。
對法官的影響
避免專斷
有些人認為法庭上的攝影機讓審判變得更加公開,能避免濫權。比如說,擔任過律師的電視台主播Rikki Klieman曾經撰文指出:攝影機讓某些法官保持規矩,而非專斷。一位陪審團計畫顧問認為:法庭裡的攝影機是以有利於被告的方式來約束法官,因為法官必須讓觀眾相信他的行為合理7。
讓法官分心
法官在的任務是確保被告獲得公平審判,攝影機可能會讓法官分心。美國州法院的法官大多透過選舉產生,法庭轉播可能讓審判變成政治工具。辛普森案的辯護律師Gerald Uelmen 就曾經提到,承審法官必須花時間控制攝影機的角度,確保沒有陪審團被拍到,沒有太過血腥的解剖照片變成轉播的內容8。
對陪審員的影響
社會大眾
紐約州律師協會刑事審判部門在1994年曾經提出批評,認為攝影機提醒陪審員該案件會被廣泛報導,他們的決定可能受到親朋好友的審查,在不知不覺中,也許會讓陪審員接受大眾有罪的認定。
不過,書裡也提到,有電視轉播的辛普森案後來是無罪的,紐約州律師協會的擔心,似乎沒有出現在該案中。當然辛普森一案可能涉及更多的因素,就不在這裡多談10。
重審的問題
另外一個有趣的問題是,美國的陪審團如果無法達成結論,可能會導致審判無效,之後會有重新審判的問題。
可是,其他潛在的陪審員在之前轉播時,都還不是陪審員,而是觀眾。一個可能發生的情況,最初審判過程中的某些證據,可能在之後重審時,被法院以違法取證而排除證據,但是後面的陪審員可能在之前的轉播時,都已經看過應該被排除的證據,他們的心證就可能受到影響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