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就紅十字會
v.內政部
一案宣判,駁回紅十字會訴訟,以下整理自北高行新聞稿。
事情的開始
105年7月27日,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經總統公告廢止,紅十字會擔心內政部就要廢止立案登記、廢棄法人資格或解散紅十字會,因此先對內政部提起預防性不作為的行政訴訟。
紅十字會想要預防內政部做的事情包括:
- 不得做成廢止紅十字會人民團體立案登記的行政處分。
- 不得做成廢棄紅十字會法人資格,或命令原告解散的行政處分。
- 不得許可紅十字會以外之人設立含有、近似「紅十字」的名稱跟標誌的組織。
北高行駁回的理由
預防性不作為訴訟
所謂的預防性不作為訴訟,是指:
行政機關將作成的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行為,實際上會對人民權利義務造成影響或變動時,要求行政機關停止其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行為的預防性不作為訴訟,藉此達成保護人民權益之目的,屬於行政訴訟法第8條的一般給付訴訟。
北高行認為符合預防性不作為訴訟要件有三
- 蓋然性:行政機關有高度可能性做成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行為。
- 重大損害性:人民因此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
- 補充性:無法期待有其他適當方法可以避免重大損害的發生。
本案的情況
北高行認為紅十字會的主張並不符合上面提到的三要件,因為:
(一)不得廢止立案登記部分
- 紅十字會法廢止後,紅十字會仍然是依法核准立案的人民團體,要回到人民團體法規範。紅十字會如果沒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內政部並沒有依據廢止立案許可。
- 沒有辦法認定紅十字會有遭到內政部以違反法令為理由,作成廢止立案的立即危害。
(二)不得廢棄法人資格、解散部分
- 內政部105年8月1日會議中,肯定紅十字會存在必要跟價值,也表示基於信賴保護原則,紅十字會的法人資格存在,回歸人民團體法、公益勸募條例來規範輔導。
- 內政部促請紅十字會法人登記並且修改章程,紅十字會也著手進行中。紅十字會可以透過修正章程來完成法人設立登記,也可以對內政部的處分依法救濟。因此,並不符合補充性要件,還有其他適當方法,可以避免遭解散或廢止許可所生的危害。
(三)不得許可設立含有、近似紅十字名稱及標誌部分
- 從內政部在修法後的作法,可以認為紅十字會仍然是內政部在一國一會原則下承認的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組織,內政部應該會審慎許可其他單位使用相同或近似紅十字會名稱或標誌。
- 沒有證據可以認為內政部有許可其他團體使用「紅十字」名稱或標誌,而立即侵害權益的情況。而且即便內政部真的許可其他團體使用,紅會可以基於利害關係人身分,透過行政救濟程序保障權益,並沒有透過預防性不作為訴訟排除重大損害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