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馬偕和護理師周小姐簽訂麻醉技師受訓合約,約定周小姐在台北馬偕受訓一年,由台東馬偕支付每月生活津貼25,000元,但除了津貼以外,並沒有薪資。受訓期滿,周小姐需到台東馬偕服務3年,否則應賠償生活津貼3倍的違約金90萬元。

周小姐結訓之後,服務3個多月離職,台東馬偕起訴請求給付90萬元違約金。就違約金應該如何酌減,地院和高院有著不太一樣的見解。

違約金的約定

民法第250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而違約金的性質主要可以分為兩類:損害賠償總額預定以及懲罰性賠償金。

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原則會被歸類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比如民法第250條第2項前段規定:「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也就是說,我們先約定好,如果違約的話,大概會有多少損害,先約定一個數額,作為違約金。

當違約金過高的情況下,民法賦予法官一個調整的權力,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至於,什麼叫過高,什麼叫做相當數額,則並沒有明確的指引。

台東地院103訴25

台東地院法官認為違約金應該從90萬元減至5萬元,也就是說周小姐只要賠給台東馬偕5萬元,法官的理由如下

  1. 即使臺東麻醉技師招募不易,也不能把提供完善醫療體系之責任,架構在限制特定勞工之基礎上。若捨棄以契約限制之途徑,採取提高薪資、增加員工福利等方式,或許亦可排除地區偏遠之因素而順利招募員工。
  2. 任何員工離職都會有重新招募的損失,以原告醫院規模,不會因為1名麻醉技師離職,發生經營上的重大損失。但受訓一年、綁約三年,四年間無法改變職業。況且,周小姐受訓時,也提供一定程度的勞務。台北、台東工作地點轉變對勞工影響甚大,原告卻沒有給予相對應的補償。
  3. 受訓完成後,薪水只有46,000元,和原本擔任的護理師工作相差無幾,受訓完沒有什麼實益,違約要賠90萬元,甚不合理。

花蓮高分院103上易50

花蓮高分院則認為違約金只能從90萬元酌減到81萬2,500元,而不是5萬元。改判周小姐要給台東馬偕81萬2,500元的違約金,理由如下:

  1. 契約裡關於違約金的部分都有加粗強調,周小姐已經審慎評估過。
  2. 台北馬偕提供院內知識管理系統讓被告登入學習,麻醉科於晨會不定期提供演講、學術或實務操作討論,主治醫師教學,也提供實際臨床手術指導,這些技術上的操作不是周小姐提供護理師的勞務,生活津貼也不能認為是勞務的對價。
  3. 開始在台東上班後3個月就提出離職申請,違約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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