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們分享高院刑事第二庭、第十五庭近期的兩個判決,就被告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原本不得上訴第三審的案件,例外給予上訴救濟的機會。

雖然這樣的作法,和現行法律規定及實務運作不同,也不知是否會得到最高法院的支持。不過,由立法委員周春米、蔡義餘及尤美女所提出的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修正草案,就上訴第三審限制規定的例外,已經來到立法院。

現行不得上訴第三審的類型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不能上訴第三審的7類案件是:

  1. 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2. 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
  3. 刑法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
  4. 刑法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
  5. 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

修正草案

周春米等委員的草案只增加一個但書: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被告例外得提起上訴,修正草案規定: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判決無罪,第二審改判有罪者,被告得提起上訴…..

草案提案理由

根據提案的說明,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76條限制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目的在緩和終審法院的案件負擔。但是:

  1. 在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的情形,因為二審判完案件就確定,人民對有罪判決無法上訴,只能透過特別的救濟程序,如再審、非常上訴或釋憲。
  2. 和昨天分享的高院判決相同,提案的理由之一也在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5項,根據該項規定:「判定犯罪者,有權聲請上級法院依法覆判其有罪判決及所科刑罰。」而2013跟2017的國際審查會議中,兩次會議在第65點及第69點之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中,都認為我國應修正刑事訴訟法規定,使第一審判決無罪、但第二審改判有罪之被告,得以有權上訴至第三審法院。
  3. 曾經受到無罪判決的被告,無法針對第一次的有罪判決上訴救濟,顯然失去公平。而輕罪案件,只能藉由特別救濟程序,也不符合比例原則。修法是為了符合審級制度以及維護訴訟權。

另外,草案表示:可以例外上訴的人是「被告」,不及於檢察官或自訴人。因為起訴者已經有兩個審級可以證明被告有罪,和被告無法就第一次有罪判決上訴救濟的情況不同。

兩公約國際審查委員會

至於草案說明中的兩次兩公約國際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擷取後列於其下:

2013年第65點

「根據公政公約第14條第5項,經判定犯罪者,有權聲請上級法院依法覆判其有罪判決及所科刑罰。在實務上,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某些案件類型不得上訴至第三審法院。在這類案件,被告第一審法院被判無罪而在第二審法院被判有罪,就沒有上訴救濟的機會,這違反公政公約第14條第5項的規定。專家因此建議修訂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讓每位第一審法院被判無罪但第二審法院被判有罪之被告,都有權利上訴至第三審法院。另外,應修訂刑事訴訟法第388條,要求指定辯護人給希望就刑事有罪判決上訴至第三審法院卻沒有辯護人的 被告。」

2017年第69點

「2013年審查委員會曾建議,….(上述第65點)..。但4年後,立法院卻仍未能遵循這些建議。審查委員會迫切要求立法院尊重這些建議。」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修正草案-上訴第三審限制規定的例外 有 “ 2 則迴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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