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士林地院針對王景玉案做出判決,認為依照兩公約施行法解釋意旨,已經形成對精神及身心障礙者處死刑的限制,法院無法對王景玉判死,那麼過去最高法院有什麼相關的見解?

王景玉案的理由

在一開始,先讓我們回顧士林地院認為王景玉不能判死的原因,包括:

  1. 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而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對1995年美國、2008年日本之國家人權報告之結論建議,及R .S 控訴千里達與托巴哥之個人申訴案決定,均做出「不得對精神障礙者科處死刑」的解釋意旨。
  2. 102年國家人權報告第57點指出「具有心理或智能障礙之人不應被判處和/或執行死刑」1,和兩公約解釋意旨相同,我國應該遵守。
  3.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也規定公約和監督機關的解釋具有內國法效力,死刑也應該在禁止之列,不能對身心障礙者科處死刑。
  4. 王景玉有思覺失調症,屬於精神障礙者及身心障礙,不能科處死刑。

最高法院過往見解

一、陳昆明102台上4289:不能判死

陳昆明殺害前來應徵工作的婦女,高等法院判死,但最高法院102台上4289撤銷發回,認為:

  1. 1984年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以下我們稱為經社理事會)決議批准公布之「保障死刑犯人權保證條款」第3條,明確規範對於精神障礙者不得執行死刑。
  2. 人權事務委員會2005/59決議第7項(之後我們稱為2005/59決議),進而要求所有仍維持死刑之締約國,不得對任何精神或智能障礙者判處或執行死刑。
  3. 102年國家人權報告仍要求直到完全廢除死刑之前,應嚴格遵守相關程序及實質之保護措施,特別是心理或智能障礙者不得被判處死刑或執行死刑。
  4. 被告有妄想型精神分裂症,為精神障礙者,將他判處死刑違反上述法則。

在撤銷發回之後,高院改判無期徒刑。

二、彭建源103台上3062:可以判死

(一)事實與上訴理由

彭建源以汽油燒毀鐵皮屋,造成五人死亡,高等法院更一審判處死刑,彭建源上訴最高法院,主張依照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而所謂的「人權事務委員會」,應包括經社理事會底下的「人權委員會」(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人權委員會」2005/59決議第7項具有國內法效力,法官應該加以審酌。

(二)最高法院103台上3062駁回上訴,認為:

  1. 人權事務委員會和人權委員會不同:「人權事務委員會」(Human Rights Committee),負責公政公約之監督與執行。而「人權委員會(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則是經社理事會依聯合國憲章於1946年決議設立,兩者不同。
  2. 2005/59決議並非人權事務委員會的解釋,而是「經社文委員會」成立後「人權委員會」所為之解釋。
  3. 「敦促」而非強制遵守:「人權委員會」的決議,是「『敦促』仍然保留死刑的所有國家…不對患有精神或智力殘障的人判處死刑或對此種人加以處決」,沒有強制遵守的效力。

(三)相關爭議

本判決一出,錢建榮法官撰文「沒有靈魂與生命的最高法院」,認為最高法院流於說文解字層次,讓判決淪為文字遊戲。後來也引發張升星法官回應「廢除死刑的法律扭曲」,認為公政公約並沒有強制廢死效果,並不存在廢死的國際法義務。廢死聯盟撰文稱為「法官之亂」。

三、蔡京京104台上2268:不能判死

蔡京京和男友曾志忠殺害母親一案,最高法院曾經在104年7月24日撤銷二審死刑判決,將案件發回花蓮高分院,104台上2268要二審注意,如果對蔡京京的心神狀態鑑定調查後,認為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欠缺情形,量刑時應該一併審酌有沒有下述不能判或執行死刑的問題,因為:

  1. 1984年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決議公布之「保障死刑犯人權保證條款」第3點增列對於精神障礙者不得執行死刑之規定。
  2. 1989/64號決議,明白建議各國排除對精神障礙或心智能力欠缺者判處或執行死刑。
  3. 2005/59決議也呼籲尚未廢除死刑或仍在執行的國家,不要對任何患精神疾病或心智欠缺者判處或執行死刑。
  4. 102年國家人權報告也要求我國直到完全廢除死刑之前,應嚴格遵守相關程序及實質之保護措施,特別對心理或智能障礙者不得判處死刑或執行死刑。
  1. 第57點全文是:直到完全廢除死刑之前,中華民國(臺灣)政府應確保所有與判處及執行死刑相關的程序與實質保護措施被謹慎的遵守。特別是心理或智能障礙者不得被判處死刑和/或執行死刑。根據公政公約第6條第4項,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這表示死刑的執行必須暫停,直到相關程序適當的終結為止。專家認為中華民國(臺灣)過去三年執行的15個死刑案件,似乎都違反了公約的這個條 款。最後專家認為,死刑判決不能以刑求取得的自白為基礎,例如蘇建和等三人或是邱和順的案件,邱和順在牢裡度過23年之後,於2011年7月由法院判處死刑定讞。專家強烈建議在所有這類死刑案件都應予以減刑。

兩公約與精神障礙-最高法院過往見解 有 “ 2 則迴響 ”

  1. 馬英九簽的兩公約早被聯合國退回了好嗎?是後來立法院為了「國際社會」自己通過兩公約精神的。
    何況,台灣並未通過廢死,更沒啥「近10年殺人犯都免死」這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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