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5月29日下午4點,龔重安拿了一把水果刀到文化國小,在廁所中殺害女童,士林地院原本判決無期徒刑,今天高院撤銷地院判決,但仍然判決無期徒刑,高院的理由是什麼呢?以下整理自高院新聞稿。
龔重安的心理狀況
龔重安於民國100年間,陸續出現遭人窺探隱私、對其講述負面言語評論等聽幻覺、妄想。103年1月間起,聽幻覺、妄想現象日趨頻繁,103年6月以後,龔重安漸漸無法忍受,個人情緒及行為模式產生相應之改變,影響其人際關係及工作功能,卻因欠缺病識感而未積極向親友求助或就醫。
殺人的原因
龔重安因為聽幻覺、妄想的影響,萌生傷害他人讓司法介入調查、執行刑罰以解決困擾之偏邏輯思考。
就審與訴訟能力
雖然龔重安有上述精神疾病,但由審判中表現、台北榮民總醫院、台大醫院及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制系鑑定,龔重安的認知、判斷、表達及記憶等能力,和一般人一樣,而具有自由決定其意思表達及陳述的能力。
構成的罪名
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
法定應加重減輕事由
刑事法中,有些法定加重減輕的規定,和本案相關的有:
- 對兒童犯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至1/2,但刑法規定,死刑及無期徒刑不得加重其刑。
- 自首不減:由於自首,是「得」減,而非「必」減,因此法院可以決定有無必要。法院認為龔重安雖主動撥打電話自首,但這本是他的犯罪計畫及目的,和自首減刑的立法目的有違,只能作為量刑參考。
- 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不減:
- 刑法第19條規定,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顯著減低者,得減刑。
- 但法院認為龔重安行為時雖罹患精神疾病,且罹患思覺失調症之可能性較高,但其辨識能力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並未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有所減損或欠缺。
- 法院參考鑑定意見後,認為龔重安的妄想、聽幻覺等症狀,雖然是犯案動機,但並非誘發殺人的主因。加上被告犯案時,判斷外在道德或法律規範之能力並未達顯著下降之程度,仍具有做選擇、忍耐遲延及避免逮捕之能力。而且,被告於案發後未久,就能在警察問話時,詳細陳述案發前之活動先後順序、選擇下手目標及行為過程,顯見其對本案案發經過均有清楚認知、記憶,也能仔細計算行兇過程。足見被告於殺人行為前及行為過程,對外界事物之認知、感受、反應及肢體運作協調能力均不低於一般正常人,並有足夠之辨識能力、控制能力。
- 至於龔重安的律師雖然主張適用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公約,但法院認為是否屬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指之身心障礙者1,還有疑慮,無法直接適用。
刑度一樣,為何撤銷改判
雖然高院認定的罪名跟刑度和地院相同,但高院仍然撤銷改判,原因有二:
- 士林地院認為:龔重安殺人前的凌晨外出,尋找殺人目標,先犯下預備殺人罪,後來殺害女童,再犯殺人罪。只是「預備殺人」被「殺人」罪吸收,只論殺人罪。但高院認為,沒有辦法證明龔重安凌晨真的預備殺人,而且即便構成,後殺女童、前預備殺不特定人,對象不同而無法吸收。
- 刑法沒收章修正,應該用新法。
量刑理由
刑法第57審酌事由
高院逐一臚列了刑法第57條量刑所應該考量的因素,最後判處無期徒刑,應該審酌的因素包括九點,詳細的論述,請見新聞稿:
- 犯罪動機目的:希望由刑事犯罪行為而受司法調查、判刑,用以擺脫其幻聽覺、關係妄想對象之操控,但案發當時的辨識及控制能力,並沒有低於常人,又找不相識兒童,手段殘忍,可責性高。
- 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無。
- 犯罪之手段:手段殘酷。
- 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無證據顯示有暴力犯罪傾向或習慣。
- 犯罪行為人之品行:無前科紀錄。
- 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和一般人相當。
- 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沒關係而隨機選定。
- 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危害社會治安至深。
- 被告犯罪後態度:坦承犯行,但未曾對家屬標示歉意或賠償,被害人家屬也無法寬恕。
其他審酌事由
除了上述法定量刑事由外,高院也依照鑑定人,包括醫師跟心理學教授的證詞,認為被告現罹患精神疾病之病症,依現今醫療技術,透過專業藥物及心理治療過程,不是沒有治療之可能。而且精神疾病之病程是一個演變中之概念,除藥物治療外,也會因病人及社會其他人(含親友、同事或社會大眾)對此類疾病之態度、病人生活環境、人際關係等相互作用而有影響。
雖然龔重安因為欠缺病識感而未曾接受治療,但依照鑑定意見,如果施以適當藥物治療、專業心理輔導,改善、減輕其聽幻覺、妄想等病症,被告本件以暴力與毀滅式的手段,反擊「妄想」對象的操控與迫害之犯罪動機,或許可能不復存在,再佐以監禁期間之教化、矯治其偏差想法及行為,被告尚非毫無治癒而復歸社會之可能。
-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條第2項所指身心障礙者,應係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長期損傷者,且其損傷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達到可能阻礙身心障礙者與他人於平等基礎上充分有效參與社會之程度,亦即該損傷或不全導致能力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參與社會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