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司法國是會議針對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方式作成決議:司法院長提名3倍人選->法官遴選委員會篩選剩下2倍人選->總統任命,引起許多討論,贊成有之、反對亦多。
就法官人事是否應該納入民主可問責性,相關的論文不多,以下整理自王金壽教授之前寫過的兩篇文章,他同時也是國是會議第二分組的委員。
一、建立一個向人民負責的司法 – 以司法人事權為核心(王金壽和林飛帆)
成大政治系王金壽老師和大四時的林飛帆合寫的這篇文章,發表在法官法通過之前的2011年,主要談的是法官的人事審議,以下簡要整理該文內容:
- 學界與司法改革團體的討論大多專注於法官評鑑機制的建立。然而,對於影響法官人事升遷、調動、懲戒的司法人事審議機制卻沒有太多的討論。
- 台灣司法問題在於過度獨立、司法資訊不透明、法治尚未落實、缺乏多元意見、缺乏民主監督與民主可問責性等。
- 對成熟的民主國家而言,比較關注如何提升「民主可問責性」;而對新興民主國家而言,比較在乎如何增強「司法獨立性」。
- 比較英國、德國、西班牙、葡萄牙、義大利及日本司法人事制度,該文認為:
- 台灣極端缺乏民主可問責性。
- 上述國家司法人事委員會成員多元,包括非司法體系人士。
- 大部分國家的司法人事委員會有民主政治任命程序。
- 現行司法體系問題
- 人審會缺乏民主監督:看不見非法官的成員,24名委員全由司法體系內部自行掌控,毫無外部的監督力量(編按:法官法通過之後,現行人審會組成係司法院長指定11人、法官票選代表12人、學者專家3人)。
- 人審會法官互選機制的缺失與山頭化嚴重:大部分的法官幾乎不重視人審委員的選舉,各大法院山頭林立。
- 法官人事審議受到年資、期別、恩怨的影響。
- 司法人事資訊不透明、司法院未確實行使提名權。
- 法官評鑑機制的缺失。
二、司法獨立與民主可問責性-論台灣的司法人事權
王金壽教授另外一篇更早期的文章,發表在2007年,探討司法獨立跟民主可問責性,這篇文章同時討論了法官跟檢察官的人事問題,以下簡要整理該文內容:
- 有兩種方式可以控制和影響司法,包括任命的過程和司法體系內部的馴化。不同的司法體系有不同的方式來處理政治和司法部門的問題。
- 以美國來說,法官的任命必須得到政治部門的同意,不管是民選或總統提名國會同意,獲得政治部門同意後,法官經常獲得很高的獨立性,如美國大法官。
- 和臺灣接近的是歐陸,法官任命過程政治部門少介入,必須在司法內部建立一套機制來馴化跟控制法官。比如透過司法人事委員會(Judicial Council),和臺灣人審會相當。成員大多是部分司法體系、部分政治部門1。
- 但臺灣的司法體制更走向司法獨立的極端,欠缺民主政治的監督。法院的人事升遷調動跟懲處制度,幾乎不受民主政治的介入跟監督,人審會完全沒有政治部門的代表,少有民主國家的司法制度類似臺灣,採取如此極大化、缺乏民主監督的制度。法官的任命相當簡單且具有終身職,而其升遷、調動幾乎不受民主政治影響。
- 司法無法完全不受社會影響,但法官的民主素養是否比一般大眾更好?從2005年司法院人審會的情況看來,司法內部民主自治沒有辦法達到預期的目標。
- 在一本討論全球十幾個國家法官任命方式的書中,作者Peter H. Russell在最後總結時說:「無論任命過程如何建構,政治它永遠存在。」…「企圖去將法官任命過程隔離於政治之外,是一個可以理解的人類渴望」…「把所謂的政治勢力排除在法官任命過程,只是掩蓋了政治勢力介入影響法官人事權的事實,我們只有全面性的面對政治對司法的影響,才能取得一較平衡的制度。」
- 法國:7位來自司法體系、5位來自政治部門(總統、司法部長、其他三位由總統、上下議院院長任命)。西班牙:8位由國會任命、13位由國會從司法體系中任命。義大利和臺灣類似,司法人事委員會成員中,有22位來自司法體系,其中20位由司法人員自己選出,其餘2席是院長跟檢察總長。其餘11位,由國會任命10位非司法人員代表、總統任命1位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