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四,智慧財產法院撤銷北院一審判決,改判魏應充兩年有期徒刑。為什麼食安法案件二審由智財法院審理?智財法院和台北地院間的認定,又有什麼不同呢?
魏應充案概述
被起訴的被告共有13人加上味全公司,包括董事長魏應充、味全總經理張教華、頂新總經理常梅峯、味全中央研究所所長、副所長、經理、研發人員、協理跟研究員、研發部跟事業部主管。
和本案相關的案件則是大統混油案,大統公司從96年開始,混入沙拉油1,加入未經許可的添加物「銅葉綠素」調色,用來偽冒純橄欖油、純葡萄籽油。大統負責人高振利已經另外案件判決有罪確定2。而頂新、味全則是向大統購買油品加工。起訴的事實共有五塊,所使用的純橄欖油、純葡萄籽油來源都是大統混油,包括:
- 98配方調合油:以低價棕櫚油替代,僅添加各1%橄欖油或葡萄籽油,在包裝上顯著使用「橄欖」、「葡萄」之圖案。檢察官起訴的條文包括:刑法第255條第1項虛偽標示3、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4及食安法第49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7款的攙偽或假冒大統混油。
- 750ml健康廚房純橄欖油及葡萄籽油:這部分也是使用大統混油,起訴虛偽標示跟詐欺取財。
- 1.5L健康廚房純橄欖油及葡萄籽油:除起訴虛偽標示跟詐欺取財外,還起訴食安法攙偽或假冒、未經許可添加物。
- 「1.5公升健康廚房橄欖油」檢驗不實:味全中央檢驗所人員在業務上作成的試驗報告,提供不實的檢驗結果,掩蓋脂肪酸檢驗結果不合CNS標準。起訴刑法第216、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
- 以上是原本起訴範圍,後來檢察官認為味全香豬油和本案有接續一罪關係而併案,但智財法院認為這已經在彰化地院頂新案範圍,不受理。
為什麼智財法院是二審?
大家可能會有個疑惑,為什麼食安案件的二審法院是智慧財產法院,這跟智財案件有什麼關係?根據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就管轄範圍案件規定,其中本案檢察官起訴的法條之一:刑法第255條虛偽標記罪也包括在內,因此二審就落在智慧財產法院。
三個爭點
把上面的五個事實打散,大概可以區分成三個爭點:
(一)使用大統混油,是否構成食安法攙偽或假冒罪?
- 一審北院:構成。就使用大統混油,員工有確定故意而持續採購,主管有不確定故意,為了降低成本而默示犯意聯絡,由中央研究所人員修改油品作業標準書, 使頂新公司順利驗收大統混油,成立刑法商品虛偽標記、詐欺取財罪。至於食安法「攙偽、假冒罪」,除了保護健康、財產利益外,更及於「知情選擇權」,不需要以「致危害人體健康」為要件,因此也構成。
- 二審智財法院:不構成。沒有證據證明魏應充等4人有知悉或容任頂新公司使用大統公司攙混原料之認識。頂新不是因為魏應充指示控制成本,才向大統購買混油,購買的價格也沒有低於市場行情,魏應充在會議上,除提及關注原料價格變動趨勢、降低成本外,也有提升產品品質的指示,不能認為有容任的故意,後面所述的檢驗報告,也非不實。
(二)僅添加各1%橄欖油或葡萄籽油,卻顯著使用「橄欖」、「葡萄」之圖案,是否構成詐欺取財、商品虛偽標記罪?
- 一審北院:構成,如前所述。
- 二審智財法院:構成。「98 配方調合油」外包裝上宣稱品質內容,違反行政院衛生署行政規則。而且在以上之「品名」、「標示」及「圖案」內容相互搭配,誘使消費者以為味全調合油內之「橄欖油」、「葡萄籽油」具有相當的比例。此外,棕櫚油含有較高飽和脂肪酸,長期食用過量易造成使心血管阻塞疾病。
(三)味全中央研究所的檢驗報告,是否業務上登載不實?
- 一審北院:構成。研究員為了為掩飾檢驗上揭脂肪酸組成超標之情形,將報告改成符合標準。
- 二審智財法院:不構成。並沒有發現研究員刻意放寬檢驗標準規格情形,檢驗結果無法認為屬於不實數據。
味全公司為何二審無罪?
由於味全公司是法人,刑事處罰必須有明文規定。刑法的虛偽標記跟詐欺取財都沒有特別針對法人而設的處罰規定,食安法則有,根據食安法第49條第5項: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十倍以下之罰金。
雖然二審智財法院認為本案構成詐欺取財、虛偽標記,但這兩個罪沒有辦法把法人綁進來,本案就食安法部分都是無罪。
魏應充有罪部分
魏應充最後因為98配方調合油中,僅有2%的橄欖油或葡萄籽油,卻在包裝上顯著使用「橄欖」、「葡萄」之圖案,構成商品虛偽標記、詐欺取財兩項罪名,從比較重的詐欺取財,判有期徒刑2年確定。其餘部分無罪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