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高院裁定鄧文聰在具保3.5億之後,停止羈押。案件經檢察官抗告後,最高法院撤銷發回。4月5日,高院再度給予同樣條件,具保3.5億停止羈押。今天最高法院再度撤銷高院裁定,並且自己駁回鄧文聰停止羈押的聲請,表示:「為使原審不再糾結是否准予具保停止羈押問題,俾能專注於本案審判之進行,而妥速審結。本院認為必要,故自為裁定駁回鄧文聰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
第一次高院具保停止羈押
今年2月24日,高等法院裁定准予鄧文聰具保3億5000萬元,而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住居在家,每天上午跟下午都要到派出所報到。高院准予停止羈押的理由包括:
- 鄧文聰從104年4月開始羈押已經1年10個月,本案依照司法互助程序向境外取證,目前還沒有收到回覆,也不知道什麼時候會收到。
- 鄧文聰有「重度睡眠呼吸中止症」,容易夜間缺氧猝死,符合輕度呼吸障礙。105年8月時,曾經因為呼吸終止症發作,經室友以呼吸器對準口鼻才喚醒。
- 審酌鄧文聰很有錢,造成幸福人壽重大損害,一審被判28年,併科罰金9億,因此給予上述的停止羈押條件。
最高法院第一次撤銷發回
檢察官對上面的裁定提起抗告,最高法院3月16日,撤銷發回高等法院,認為:
- 鄧文聰經法院判處重刑,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可能。
- 鄧文聰很有錢,無論是否潛逃出境,都可以長期逃亡。
- 鄧文聰在大陸地區深耕多年,有深厚政商關係,不是沒有潛逃大陸能力。
- 鄧文聰有多本護照,之前多次使用多明尼加護照,刻意隱瞞擁有護照及曾使用的事實。
- 鄧文聰在2011年時,就診斷出重度睡眠呼吸中止,到收押為止,長達4年,都沒有回到醫院治療,足見他的疾病並不是需要保外就醫才可以治療的疾病。家人也送入輔助機器及面罩供使用,不定時送健保門診,高院已經密切注意他的身體狀況。
- 最高法院認為,鄧文聰可以由看守所內的醫療體系療養,有需要再戒護就醫,並無法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之不能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的情形。而且高院在相同情況之下,之前曾經延押,現在停押,做出不同評價,理由欠備。
- 依照一審定的犯罪所得高達67億元,只用3.5億交保,和犯罪所得相差甚大,是否除以達到擔保的目的?
高院第二次具保停止羈押
在最高法院發回之後,4月5日高院仍然做出一樣的認定,停止羈押的條件一樣、理由相似。
最高法院的決定
檢察官再度抗告,今天最高法院除了撤銷高院裁定外,這次不再發回高院,而是自己駁回鄧文聰聲請停止羈押,理由跟之前相仿1,並且指出:
為使原審不再糾結是否准予具保停止羈押問題,俾能專注於本案審判之進行,而妥速審結。本院認為必要,故自為裁定駁回鄧文聰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
- 這次最高法院的理由包括:
1、原審法院已於105 年11月3 日,以105 年度聲字第2597號裁定,駁回鄧文聰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下稱第1 次駁回具保聲請之裁定),其理由認鄧文聰不符合刑事訴訟法114條第3款所定「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且經查於第1 次駁回具保聲請之裁定後,其病情尚無加劇情形。2、鄧文聰犯罪所得高達新臺幣67億餘元,涉犯保險法第168 條之2 第1項 後段、第2項背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1條第1項洗錢罪,所涉保險法罪名,係最輕本刑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經第一審審理後,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8年,併科罰金新臺幣9 億元,檢察官並為被告之不利益提起第二審上訴,其既經法院判處重刑,已有相當事實認其有逃亡之虞。
3、鄧文聰財力甚豐,無論是否潛逃出境,在充裕的資力下,均可獲得足夠、優裕之掩護而長期逃亡。
4、鄧文聰在中國深耕事業多年,復有深厚之政商人脈關係,故有潛逃至中國之能力。
5、鄧文聰刻意隱匿擁有外國護照且曾使用之事實,亦證有逃亡之意圖。
6、鄧文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於原審法院第1 次駁回具保聲請之裁定後,尚無情事變更足以憑認其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