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蘇建和無罪確定後,接著是三人的刑事補償1。蘇建和等人委任尤伯祥2律師,向高院聲請刑事補償,在開庭過程中,衍生出一場司改會將受命法官施俊堯送請評鑑的風波,最後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請求不成立,但這次的評鑑聲請也產生了一些爭議,以下整理自104年度評字第4號

司改會的主張

  1. 法官施俊堯在開庭時,在尤伯祥律師表示沒有將預先整理筆錄提供給蘇建和三人的理由後,法官在開庭過程中,短時間攻訐尤伯祥律師達4次以上,損害律師尊嚴的情形重大,已經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12條第1、2項3
  2. 法官施俊堯在問蘇建和三人時,一直問無關刑事補償法要件的事情,如當事人取得補償金的用途為何,超過法律規範程序。而且還要蘇建和在筆錄上確認簽名被法官引導出來要做公益的問答,嚴重損害當事人權益及民眾司法信賴,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2、3、4條規定4

是否損害律師尊嚴?

評鑑委員會勘驗下述開庭錄音,認為施法官並沒有責備尤律師的意思,也沒有所謂的損害代理人尊嚴的行為。

錄音00:03:58-00:07:19

  • 施法官:關於本件的賠償請求以及訊問跟請求,請求人陳述的這個筆錄厚,我們是準用類似像國家賠償或是民事訴訟的程序喔,我們記的是要旨這樣,不過我們為了要這個,讓這個你們的陳述有一個詳細的跟你們的請求狀一樣,我們事實上已經都整理好了,也事先都傳給這個…尤律師去看過了,那 因為你沒有回傳,就按照民事訴訟法的精神,就是等於你就是默認那就是你的真實意思。
  • 尤律師:我知道,我有確認過,那也有跟書記官講。
  • 施法官:那就沒有錯了吧厚。
  • 尤律師:對。
  • 施法官:這樣都理解了,3位先生也都理解吧厚,那3位先生已經有先把這個我們整理的筆錄內容都已經先看過一遍了吧,都沒有錯吧?
  • 尤律師:報告庭上,沒有,沒有給他們看。
  • 施法官:那就…那就代理人沒有盡到代理職責吧,法院都盡到職責,幫你算過了,甚至知道你算錯了。
  • 尤律師:對。
  • 施法官:也傳真給你,你竟然沒有給這個請求權人看,其實有一點失職啊厚,是不是這個樣子?
  • 尤律師:報告庭上,不好意思容我講一下,你已經責備…。
  • 施法官:我沒有責備啊,你 應該就是盡到你的責任,把你算錯的部分,你要給當事人看,這是他的權利啊。
  • 尤律師:是, 我瞭解,庭上。
  • 施法官:我們已經非常非常慎重地重複幫你算過,包含閏年的計算嘛。
  • 尤律師:是。
  • 施法官:對啊,那我們也是要求你轉給他們知道啊,因為其中有兩位,兩位請求權人他是寄存送達。
  • 尤律師:報告庭上,可不可以讓我…做一個陳述,這邊可能有一點誤會啦厚,第一個先要跟您報告,您的筆錄是按照我們的書狀來做厚,這個部分我們沒有意見,很感激,那我們的書狀,包括後來那個更正狀,當事人有給他們看過,他們現在手上也有書狀,所以這邊沒有問題,那我剛才有點誤會是說,你是問我說你整理好的筆錄有沒有給他們看過啦厚,那這部分老實講,是 因為當時在跟我們聯繫的時候,書記官只跟我們講說那個是跟我們書狀一致…所以就沒有請他們再看了,那是這樣啦。
  • 施法官:所有的案件,包含律師執業民刑事案件,理論上你要表達的意思跟法院跟你為的意思表示,當事人要充分的熟悉嘛。
  • 尤律師:是是是。
  • 施法官:因為當事人要熟悉事實事項,你是熟悉法律事項,況且這一次我們很慎重嘛,整理給你嘛,理論上你應該是給當事人看嘛,沒錯吧,因為今天這樣…這樣程序就能很順遂嘛,沒錯吧,希望能夠取得這個共識跟諒解, 這跟責備無關嘛,請你不要隨便加個名詞說法官在責備嘛。
  • 尤律師:好,不好意思。
  • 施法官:法官只是充分敘述一個事實而已嘛。
  • 尤律師:那很高興法官沒有責備我的意思。
  • 施法官:我根本沒有責備,這邊是出自你的…出自你的嘴巴,沒有錯吧,法官只是單純敘述一個事實說我們把筆錄先整理好傳給你而已啊,那是你顯然沒有給當事人看嘛,我完全沒有責備啊,可不可以請你不要再沿用以前過去這一些任意的、加一個字眼,在這個法院這個處理的程序過程,這很不恰當的厚,請坐。
  • 尤律師:謝謝。

錄音00:08:00-00:08:31

  • 施法官:好,請問3位喔,提起本件刑事補償,它的補償標的是甚麼?我剛才有先說明啦厚,刑事補償有點像民事訴訟一樣,它是一個請求權,需要有一個實體法的一個法律的根據,這個標的的意思就是哪一條法律規定你可以來請求刑事補償,濃縮的用語叫做請求補償的標的喔,劉先生請表示意見。我們幫你打好了,就是請代理人表示意見。
  • 尤律師:代理人表示意見就好了。
  • 施法官:這是我剛才為什麼要闡明的原因喔厚,就是因為我們本來希望律師把這一些都給你看嘛,可是顯然律師是沒有給你看嘛厚,如果訴訟能夠像這樣進行的話,這個訴訟是公平、公正跟公開嘛,但是非常可惜喔,律師並沒有給你們看嘛厚,這樣3位理解吧?好,劉先生你是不是要請代理人表示意見?

錄音00:14:10-00:14:27

  • 施法官:好,最後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喔,就是關於這個本件的賠償請求,還有沒有什麼補充意見要陳述?請這個劉先生表示意見。最後有沒有什麼補充意見要陳述?
  • 尤律師:你都可以講。
  • 施法官:你坐著說就可以了。以上筆錄所記載的不需要再重複喔,因為筆錄記得非常的詳細,沒有錯吧?代理人,是不是記得很詳細?所以重複的部分你不要再贅述了這樣你理解吧。因為這是補充,還有沒有最後要說的話這樣。

錄音00:51:11-00:51:42

  • 施法官:…這個法官應該是你律師生涯裡面有史以來第一個開庭之前就把筆錄傳給你的法官嘛。
  • 尤律師:是,沒有錯。
  • 施法官:是啊,那你竟然倒過來跟法官在法庭上面強力抗爭跟辯解,這個法官是第一個把死刑犯認為是無罪的法官,是你不知道而已啊。你任意的批評法官等於是對這個法官是…這個法官的努力都被你整個都蓋過去了嘛。你看我寫的DNA的判決書,你完全都不讀嘛,一上來就這樣敵視法官一樣,我當然是認為如果他合法的話就是5千塊嘛,況且這個是法院的裁量權嘛,你要說服法官是你的、是你的責任嘛,我剛剛說過,你沒有把筆錄給當事人看,根本沒有責怪你,你自己就加一句法官在責怪你。後面的注意聽哪,因為司法是一種教育喔。這份筆錄早就按照狀子寫好了傳給律師請他給3位當事人再三確認,因為這是很慎重的事嘛,但是律師好像是沒有,這樣兩位律師可以諒解吧?訴訟是在一個互相彼此互信的基礎之下來進行的,這樣沒有錯吧?好,接下來,尤律師請充分的發言,再許律師充分的發言,不趕時間。

是否引導當事人相對應回答,並要簽名?

評鑑會認為刑事補償案件,本質是國家賠償特別法,應該準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施法官是案件的受命法官,依照兩訴訟法針對法官闡明權有相關規定,以防止法官未經闡明即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造成突襲性裁判。施法官在當事人陳述不明瞭或不完足時,本來就可以依其闡明權限,向當事人發問,使當事人做出明瞭、完足的陳述,並沒有司改會所稱的施法官自行演繹當事人陳述內容,引導為相對應之回答。

至於在筆錄末頁簽名部分,法官也詢問在場人是否願意簽名,並表示可以拒絕。在民事訴訟中,對於當事人權益重大事項,為確認真意,避免事後爭執,常有請當事人在筆錄簽名的作法,雖然法無明文,但當事人可以自己決定,在法官指揮訴訟的範圍,並沒有對當事人有偏見、歧視或差別待遇的情況。

這部分本文整理較為簡略,就法庭錄音勘驗結果與比較詳細的認定,請見評鑑書原文,如果大家有興趣的話,下次再分享較為詳細的整理。

  1. 本案的刑事補償案號是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刑補字第36號
  2. 受委任的律師包括尤伯祥跟許文彬律師,不過本案跟尤律師開庭時的情況相關。
  3. 第1項:法官開庭前應充分準備;開庭時應客觀、公正、中立、耐心、有禮聽審,維護當事人、關係人訴訟上權利或辯護權。第2項:法官應維持法庭莊嚴及秩序,不得對在庭之人辱罵、無理之責備或有其他損其尊嚴之行為。
  4. 第2條:法官為捍衛自由民主之基本秩序,維護法治,保障人權及自由,應本於良心,依據憲法及法律,超然、獨立從事審判及其他司法職務,不受任何干涉,不因家庭、社會、政治、經濟或其他利害關係,或可能遭公眾批評議論而受影響。第3條:法官執行職務時,應保持公正、客觀、中立,不得有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之行為。

    第4條:法官執行職務時,不得因性別、種族、地域、宗教、國籍、年齡、身體、性傾向、婚姻狀態、社會經濟地位、政治關係、文化背景或其他因素,而有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其他不當行為。

責備律師與法官倫理 有 “ 1 則迴響 ”

發表迴響

Please log in using one of these methods to post your comment:

WordPress.com 標誌

您的留言將使用 WordPress.com 帳號。 登出 /  變更 )

Twitter picture

您的留言將使用 Twitter 帳號。 登出 /  變更 )

Facebook照片

您的留言將使用 Facebook 帳號。 登出 /  變更 )

連結到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