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蘇建和無罪確定後,緊接著是三人的刑事補償程序1,開庭過程衍生出一場司改會將受命法官施俊堯送請評鑑的風波,最後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請求不成立,早先我們分享第一部分,施法官有沒有損害律師尊嚴。以下是104年度評字第4號的第二部分,施法官有沒有嚴重損害當事人權益及民眾信賴?
司改會的主張
- 法官施俊堯在開庭時,在尤伯祥律師表示沒有將預先整理筆錄提供給蘇建和三人的理由後,法官在開庭過程中,短時間攻訐尤伯祥律師達4次以上,損害律師尊嚴的情形重大,已經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12條第1、2項2。
- 法官施俊堯在問蘇建和三人時,一直問無關刑事補償法要件的事情,如當事人取得補償金的用途為何,超過法律規範程序。而且還要蘇建和在筆錄上確認簽名被法官引導出來要做公益的問答,嚴重損害當事人權益及民眾司法信賴,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2、3、4條規定3。
這二部分的錄音跟評鑑會認定如下
法官自行演繹並引導陳述?
司改會請求評鑑認為下述法庭錄音部分,施法官自行演繹當事人陳述內容,並且以演繹的結果,不斷引導當事人做相對應的回答。
- (15 分 22 秒) 蘇先生:聲請這個補償啊,主要說,就是除了補償我的家人啊,我希望說把這些錢拿來做更有意義的事情。所以請…勉強准許我的聲請。
- (16 分 33 秒) 施法官:你的有意義的定義是什麼?
- (16 分 37 秒) 蘇先生:…在臺灣…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也不少,所以…。
- (16 分 45 秒) 施法官:我們直接確認好了,你是不要這個錢,你要把…這個錢捐給像刑法的公益支出…是不是?
- (16 分 49 秒) 蘇先生:我沒有說我不要這個錢,我說我主要聲請,我剛剛陳述意見…。
- (16 分 53 秒) 施法官:不是,我們要先確認啊,就是,因為你剛表達就是你這個要拿來作公益用嘛,沒有錯吧?
- (16 分 57 秒) 蘇先生:就是…對啊,部分啊,就除了…。
- (16 分 59 秒) 施法官:你要說清楚啊,不可以這麼含糊喔厚。3位聲請補償的部分,因為這個社會提供給你們3位很多的一個支援嘛厚,是不是你們要聲請…先不要插話。你們3位聲請的這個錢是不是要全部捐作公益使用?這跟法院裁量的這個補償費是,是很有關係厚。
- (17 分 16 秒) 施法官:這個社會為你們3位投資很多很多的這種有形跟無形的力量嘛厚,這個錢是你們要拿回去裝在你們自己的口袋,這是白話文了厚,還是你們3 位要把這個錢,要捐給所有的社會公益使用?甚至捐到一個特定的基金會?來,逐一詢問喔厚。
- (17 分 36 秒) 許律師:這個由律師回答。
- (17 分 38 秒) 施法官:…這些補償費用是否要捐作公益?來,第一位厚,劉○○先生請回答…
- (18 分 08 秒) 劉先生:由代理人。
- (18 分 10 秒) 施法官:好,莊先生請表示意見。
- (18 分 13 秒) 莊先生:由代理人回答。
- (18 分 14 秒) 施法官:蘇先生請表示意見。
- (18 分 18 秒) 蘇先生:我…我請…代理人…。
- (18 分 22 秒) 施法官:這時候又不表示意見了厚。
- (18 分 23 秒) 蘇先生:不是啊,因為我講,庭長可能…。
- (18 分 35 秒) 施法官:3位在這麼多…這麼多年的刑事訴訟的這個過程當中厚,倒過來講這個社會也提供很多有形,有形跟無形的助力嘛厚。所以再確認一次,你們聲請這個錢是全部要,就是你自己要去使用,還是要提供給公益、捐作公益用厚?3位分別回答,是要請代理人回答是不是?我們要確認一下,因為只問這一次喔厚。都沒有錯吧?
評鑑會認為刑事補償案件,本質是國家賠償特別法,應該準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施法官是案件的受命法官,依照訴訟法針對法官闡明權有相關規定,以防止法官未經闡明即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造成突襲性裁判。施法官在當事人陳述不明瞭或不完足時,本來就可以依其闡明權限,向當事人發問,使當事人做出明瞭、完足的陳述。
「公益」二字雖然是施法官先提出來的,上面的詢問,在法官闡明權限範疇,並沒有司改會所稱的施法官自行演繹當事人陳述內容,引導為相對應之回答。評鑑意見認為,這是施法官依照 (15 分 22 秒) 蘇先生所提:「聲請這個補償啊,主要說,就是除了補償我的家人啊,我希望說把這些錢拿來做更有意義的事情。所以請…勉強准許我的聲請。」,為確認真意才向三人闡明,是否想將補償金捐作公益。
雖然用語容易讓當事人有承諾將補償金用做公益的疑慮,但闡明的目的是為了探究當事人真意,而且之後也說明可以改變是否均作公益使用的意思,並沒有壓迫當事人為一定承諾,而且語調平和,無法認為違反法官倫理第2、3、4條規定。
確認公益部分?
就下述開庭錄音部分,評鑑會認為施法官數次提及「公益」是蘇先生所提出的意思,是施法官行使闡明權限,沒有逸脫當事人陳述而自行演繹內容。
- (47 分 58 秒) 施法官:…至於剛才的公益的部分,法官在筆錄裡面完全都沒有,是蘇○ ○先生自己先講出來的吧?我才必須要去探求他們真意嘛…、
- (48 分 7 秒)施法官:不行啊,我要說清楚免得你以後,出去了以後完全都走樣,說什麼,說公益是從法官嘴巴講出來的,事實上是蘇○○先生先講的啊。
- (50 分 10 秒)施法官:他的真意是有一部分要公益,沒有錯吧?。
- (1時17分18秒)蘇○○:那個筆錄記載沒有問題。
- (1時17分2 秒)施法官:沒有問題嘛對不對?這樣你理解吧?公益是你先講出來的沒有錯吧?
- (1時17分51秒)施法官:再確認一次,蘇先生,公益是不是你講出來的?
- (1時17分53秒) 許律師:是啦,是啦。
- (1時17分56秒)蘇○○:對啦,部分要捐作公益。
- (1時17分57秒)法官:我只說公益是不是你先講出來的?法官是要探求你的意思陳述有沒有不明瞭跟不完足而已,是不是這樣?
- (1時18分4秒)蘇○○:庭長,我已經再三講,那是…。
- (1時18分6秒)我也要再三講了,免得出去又再節外生枝啦,厚,這個不行啦。
強迫簽名?
司改會也認為施法官要蘇建和在筆錄上確認簽名被法官引導出來要做公益的問答,違反法官倫理。評鑑會認為:
- 要求蘇先生在筆錄上簽名,目的是為了確保真意。而且依照錄音,雖然有要求當事人三人簽名,但因為律師表示要和當事人討論,最後並沒有在筆錄段落簽名。
- 錄音譯文在1時19分10秒以下,可以知道法官有一一詢問是否願意簽名:
- 法官:3位先生願意簽名嘛?你們可以拒絕簽名。
- 許律師:願意啊。
- 法官:誠如你們的意思說,這是憲法的權利。3位願意簽名?
- 莊○○、劉○○:我願意。
- 蘇○○:願意啦。
- 在民事訴訟中,對於當事人權益重大事項,為確認真意,避免事後爭執,常有請當事人在筆錄簽名的作法,雖然法無明文,但當事人可以自己決定,在法官指揮訴訟的範圍,難以認為是對當事人有偏見、歧視或差別待遇的情況。
- 本案的刑事補償案號是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刑補字第36號。 ↩
- 第1項:法官開庭前應充分準備;開庭時應客觀、公正、中立、耐心、有禮聽審,維護當事人、關係人訴訟上權利或辯護權。第2項:法官應維持法庭莊嚴及秩序,不得對在庭之人辱罵、無理之責備或有其他損其尊嚴之行為。 ↩
- 第2條:法官為捍衛自由民主之基本秩序,維護法治,保障人權及自由,應本於良心,依據憲法及法律,超然、獨立從事審判及其他司法職務,不受任何干涉,不因家庭、社會、政治、經濟或其他利害關係,或可能遭公眾批評議論而受影響。第3條:法官執行職務時,應保持公正、客觀、中立,不得有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之行為。第4條:法官執行職務時,不得因性別、種族、地域、宗教、國籍、年齡、身體、性傾向、婚姻狀態、社會經濟地位、政治關係、文化背景或其他因素,而有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其他不當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