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高院裁定鄧文聰可以在特定條件下停止羈押,在檢察官抗告之後,最高法院發回高院,但今天高院仍然做出一樣條件的停止羈押裁定,高院跟最高法院的理由分別是什麼呢?

第一次高院具保停止羈押

今年2月24日,高等法院裁定准予鄧文聰具保3億5000萬元,而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住居在家,每天上午跟下午都要到派出所報到。高院准予停止羈押的理由包括:

  1. 鄧文聰從104年4月開始羈押已經1年10個月,本案依照司法互助程序向境外取證,目前還沒有收到回覆,也不知道什麼時候會收到。
  2. 鄧文聰有「重度睡眠呼吸中止症」,容易夜間缺氧猝死,符合輕度呼吸障礙。105年8月時,曾經因為呼吸終止症發作,經室友以呼吸器對準口鼻才喚醒。
  3. 審酌鄧文聰很有錢,造成幸福人壽重大損害,一審被判28年,併科罰金9億,因此給予上述的停止羈押條件。

最高法院撤銷發回

檢察官對上面的裁定提起抗告,最高法院3月16日,撤銷發回高等法院,認為:

  1. 鄧文聰經法院判處重刑,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可能。
  2. 鄧文聰很有錢,無論是否潛逃出境,都可以長期逃亡。
  3. 鄧文聰在大陸地區深耕多年,有深厚政商關係,不是沒有潛逃大陸能力。
  4. 鄧文聰有多本護照,之前多次使用多明尼加護照,刻意隱瞞擁有護照及曾使用的事實。
  5. 鄧文聰在2011年時,就診斷出重度睡眠呼吸中止,到收押為止,長達4年,都沒有回到醫院治療,足見他的疾病並不是需要保外就醫才可以治療的疾病。家人也送入輔助機器及面罩供使用,不定時送健保門診,高院已經密切注意他的身體狀況。
  6. 最高法院認為,鄧文聰可以由看守所內的醫療體系療養,有需要再戒護就醫,並無法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之不能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的情形。而且高院在相同情況之下,之前曾經延押,現在停押,做出不同評價,理由欠備。
  7. 依照一審定的犯罪所得高達58億元,只用3.5億交保,和犯罪所得相差甚大,是否除以達到擔保的目的?

高院第二次具保停止羈押

在最高法院發回之後,今天高院仍然做出一樣的認定,停止羈押的條件一樣、理由相似。

本案檢察官很有可能再度抗告,最高法院又將做出何種見解,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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