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4月29日,大法官在經過言詞辯論後,作成釋字第737號解釋,解釋文最後指出:「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1年內,基於本解釋意旨,修正刑事訴訟法妥為規定。逾期未完成修法,法院之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應依本解釋意旨行之。」大法官設定的1年之期即將屆滿,一起讀判決希望能回顧這個過程。
為什麼偵查中羈押閱卷會是個問題?
想像一下,某天檢察官傳喚你到地檢署開庭,在律師陪同下,檢察官問了兩個小時後,認為你涉有某項犯罪嫌疑重大,為了避免串證,當庭逮捕,並向法院聲請羈押。法警走上前來,把你帶到法院(通常是隔壁那棟),你和你的律師等了幾個小時(這段時間法官正在閱讀檢察官提供給他的資料),法官召開羈押庭,又問你兩個小時。你想知道檢察官到底手上又有什麼證據,但刑事訴訟法規定,你的律師無法閱卷。
法官問完之後,依照檢察官提供的資料和你剛剛所講的一切判斷,決定是否符合羈押要件,也就是你是否(犯罪嫌疑重大)and(可能逃亡or滅證串供or重罪or特定罪反覆實施可能)1。你可能即將失去自由,但你的律師不知道檢察官給了法官什麼,要向法院解釋以及反駁檢察官,實際上是有困難的,可以說被告和檢察官間的武器並不平等。
為什麼你的律師不能閱卷呢?
刑事訴訟法就閱卷的規定在第33條第1項
(被告的)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雖然條文沒有禁止被告或被告辯護人偵查中閱卷的權利,然而實務運作採取反面解釋,既然條文規定可以閱卷的時間點被限制在「審判中」,「偵查中」,包括前面所提到的羈押聲請程序,被告辯護人並沒有閱卷權。除此之外,71年修法之前,被告能選任辯護人的時點也僅在「審判中」,當時偵查中根本不會有辯護人出現。從立法的歷程,也可能解釋出被告的辯護人在「偵查中」並沒有閱卷之權。
為什麼要限制偵查中閱卷?
主要的原因可能在於偵查不公開,比如大法官作成737解釋前言詞辯論所討論的第一個爭點:
限制辯護人於聲請羈押程序閱卷與「偵查不公開原則」之關係為何?
偵查不公開有幾個可能的理由,包括:
- 公平審判,保障被告名譽或隱私,避免未審先判。
- 保護被害人或秘密證人的安全。
- 確保偵查結果,避免證據受到煙滅。
後面兩個理由和禁止羈押程序閱卷,比較相關。
737號解釋
去年4月29日,大法官737號解釋出爐,其中幾個重點包括:
- 羈押理由應告知: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應以適當方式及時使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獲知檢察官據以聲請羈押之理由。
- 羈押理由所依據的證據,原則應告知:除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得予限制或禁止者外,並使其獲知聲請羈押之有關證據,俾利其有效行使防禦權,始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
- 獲知證據的方式:不以檢閱卷證並抄錄或攝影為必要,只要滿足正當法律程序要求,或採法官提示、告知、交付閱覽相關卷證,或其他適當方式,為立法裁量範疇。
- 定期改善: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基於本解釋意旨,修正刑事訴訟法。逾期未完成修法,法院之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應依本解釋意旨行之,而這個時間將在本月底屆期。
- 建議納入羈押強制辯護:大法官表示偵查中羈押對人身自由拘束嚴重,理由書最後提及,修法時應該考量是否將強制辯護擴及偵查中羈押。
修法大限
如前面提到的,大法官要求有關機關修正刑事訴訟法的期限,即將在本月底到期,究竟立法院能否在這個時間內完成修法。如果沒有,屆時刑事羈押庭,又將呈現什麼樣的面貌?我們下次見。
這解釋有意思,有句話是紙包不住火,裡面是在101III但書不作審查依據,就算被告所知的證據如果是其一,其他的就看誠實不誠實,也不怕被告知道,躲一時,躲一世難,浮出檯面再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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