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到9月4日

當我們依照時序,把北檢起訴書柯建銘自訴案兩相對照後,可以建構出三個部分。其中,北檢起訴的是第一跟第三部分,柯建銘則是自訴第二部分。

第一部分:8月31日,馬英九口頭轉述「專案報告一」

  1. 8月31日晚上9點36分,黃世銘拿著包含監聽、柯建銘個資的「專案報告一」文件進入總統官邸,北檢發現馬英九拿著紅筆在報告中的一些地方畫記。黃世銘離開之後,馬英九要隨行秘書撥打電話給江宜樺、羅智強趕來官邸。
  2. 北檢的起訴書指出:在江、羅在官邸期間,馬英九一邊翻閱「專案報告一」,一邊把文件中記載跟黃世銘報告內容,口頭轉述,將偵查中應該秘密消息、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資料以及柯建銘個人資料,洩漏給在場的江跟羅,並且使柯建銘個人資料為目的外利用。
  3. 北檢起訴的行為是:馬英九洩漏把專案報告內容,包括監聽資料、偵查中秘密以及柯建銘個資,洩漏給江跟羅二人。

第二部分:9月1日,馬英九致電黃世銘

  1. 凌晨0時5分,馬英九在江、羅離開官邸之後,要隨行秘書打電話給黃世銘,約中午官邸碰面、說明案情跟共進午餐,這裡就是關鍵的88秒通聯。在接到電話後,黃世銘要特偵組檢察官補充「專案報告一」,製作成更新版的「專案報告二」。黃世銘在用餐時拿給馬英九。
  2. 這部分是柯建銘所自訴的教唆洩漏部分,是指:馬英九教唆黃世銘把「專案報告二」洩露給馬英九自己,昨天北院判決無罪。

第三部分:9月4日,馬英九要黃世銘向江宜樺報告案情

  1. 9月4日中午,馬英九打給黃世銘,要黃世銘向江宜樺報告,黃世銘在隔天下午前往江宜樺辦公室,交付和9月1日給馬英九「專案報告二」一樣的資料,只有修改封面日期,以下我們稱為「專案報告三」。
  2. 北檢認為:馬英九教唆黃世銘把「專案報告三」洩露給江宜樺。

黃世銘有罪確定部分

黃世銘判決有罪確定的高院103年度矚上易字第1號,共成立三罪。包括第一部分跟第二部分成立接續一罪、第三部分一罪,以及後來的9月6日開記者會一罪,共三罪。都是從重判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7條第1項,分別判6個月、5個月及6個月。黃世銘的有罪判決,衍生出了馬英九是否教唆黃世銘洩漏,以及馬英九自己是否洩露給江宜樺跟羅智強的訴訟。

柯建銘自訴案

如前面提到的,柯建銘自訴的部分是第二部分,馬英九在得到「專案報告一」之後,黃世銘回去後繼續整理「專案報告二」,並且在隔天中午提供給馬英九。馬英九有沒有教唆黃世銘洩漏「專案報告二」給馬英九自己呢?北院昨天判決無罪,認為:

  1. 專案報告一和二大致相同。
  2. 就相同部分,因為黃世銘先洩漏給馬英九知悉,對同一人「馬英九」洩漏的秘密「專案報告二」,對該人「馬英九」,就不是秘密。
  3. 就專案報告二增加部分:並沒有證據可以證明馬英九有教唆黃世銘洩漏之證據。

北檢公訴案

  1. 至於北檢起訴的第一跟第三部分,北檢認為洩密的對象、範圍和柯建銘自訴案的第二部分並不相同,並非同一案件。
  2. 北檢起訴馬英九第一部份,是犯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無故洩漏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資料,以及個資法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違反個資法規定。第三部分,則是教唆犯,同樣是上面三個罪名。
  3. 起訴書認為馬英九的第一跟第三部分,是基於單一意思決定的兩個行為,屬於接續犯。而每個行為都可能構成三個罪名,則是一行為犯數罪名,從一重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7條第1項論斷,這個罪名和黃世銘之前被判決有罪確定的罪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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