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法務部公告周知刑法修正草案,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可以向法務部反映喔。這次修正草案有幾項重點,包括:
一、判決確定後沒收:增訂第40條第4項「有罪判決確定後始發現有….之犯罪所得,得單獨宣告沒收。 」
二、造成死亡結果重罪改為「不適用」追訴權時效:修正第80條第1項「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30年。但致人於死者,不在此限。」
三、增訂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保全權利命令效力行為之處罰:增訂第139條第2項「為違背公務員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刑事訴訟法所發扣押命令效力之行為者,亦同。」,第1項原本的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刑度提高至2年。
四、修正罰金刑,最高法定刑1年以下有期徒刑部分,罰金刑配合修正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罰金。最高法定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部分,罰金刑配合修正為20萬元以下。最高法定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部分,罰金刑配合修正為30萬元以下罰金。最高法定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部分,罰金刑配合修正為50萬元以下罰金1。
五、第272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法定刑,改為加重普通殺人罪刑度至二分之一。
六、第274條生母殺甫出生子女之寬減要件,增加「基於不得已之事由」要件。
七、第275條加工自殺、第282條加工自傷罪,原本將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併同」規定。草案將前後兩者情況區分,刑度不同。
八、刪除第276條業務過失致死罪及第284條業務過失傷害罪,但把普通過失致死罪及普通過失傷害罪之法定刑提高到和原本的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傷害相近,不再區分是否「業務」上行為,理由是讓法官依個案過失情節之輕重量刑。
九、修正提高第277條傷害(3年以下->5年以下)、第278條第2項重傷致死(7年以上->10年以上)等罪之法定刑。
十、修正第283條聚眾鬥毆之處罰類型,並提高法定刑(3年以下->5年以下)。
十一、第285條傳染性病與他人之行為,本可依現行第277條傷害規定處罰,因此刪除。
十二、增訂第286條處罰凌虐幼童致死、致重傷之加重結果犯。
十三、修正第315條之2意圖營利之妨害秘密罪文字。
十四、修正第321條加重竊盜罪之文字。
- 涉及的條文包括:第276條、第277條、第279條、第281條、第284條、第320條) ↩
加入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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