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1:30起,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分組增開一次關於人民參與審判公聽會,並且進行直播,開會之前,分組請受邀的律師全聯會司法院法務部民間司改會尤伯祥律師林裕順教授以8000字回答下面幾個問題,其中一個問題是:

如果可以,煩請建議最適合參酌之外國法制:如美國陪審制、英國陪審制、日本參審制或法國參審制等。

以下是各機關、團體及專家的回答:

律師全聯會(由李宜光律師出具)

日本裁判員制。因為:我國為大陸法系國家,如果要採取陪審,可能要把過去數十年審判制度完全推翻,重新建立一套新的制度,對我國法制的破壞與重新建立,都需要花費極長時間。

司法院

日本裁判員制。司法院認為應該採取「人民與法官合審、合判的參審模式」,最適合參考的國家是日本,因為:

  1. 法官跟人民一起討論,可以參加交流對話機會,縮短職業法官想法跟社會大眾隔閡。
  2. 防止個案出現不合理判決結果、有效減低人民負擔、促進評議效率:這兩個理由都是透過職業法官參與,提供法律知識協助。
  3. 讓人民全程參與「罪責任定」、「量刑程序」,完整納入人民正當法律感情。
  4. 判決原則仍會說明理由,不會限制到當事人上訴的權利。
  5. 沒有評決不能(Hung Jury)的問題。
  6. 歐陸跟日本經驗,人民、法官一起審、一起判的參審制就是為了改進陪審團缺失所生。
  7. 在原本的制度上,把人民加入審理庭,改革成本跟風險比較低。

法務部

歐陸或日本式參審制,有比較高成功可能。因為:

  1. 陪審制
    • 有違憲疑慮,一般國民組成的陪審團,在釋憲前例,可能不是憲法第8條規定的法院。
    • 陪審團較易受到外界資訊影響誤導,需要有嚴格複雜選任程序、審理期間和外界隔離或對媒體報導限制,成本高昂。重大矚目案件,如媽媽嘴、小模命案,是否可以排除媒體外界資訊影響?
    • 繼受法律體系不同。
    • 陪審判決不附理由,民眾是否可以接受。
  2. 參審制
    • 較無違憲疑慮。
    • 有助於社會多元價值對話。
    • 變動不至過鉅。

民間司改會(由高榮志律師出具)

在沒有本土試行的前提之下,無法具體建議,建議同時試行陪審跟參審制,但如果司法院認為只能擇一試行,建議陪審制。理由:

  1. 參考各國經驗,所有參審制都是和陪審制的混和種,如果試行陪審制,最後結果可能產出最適合我國國情的參審制。
  2. 陪審制和我國現行司法制度落差最大,最有可能帶動變革,也最能讓司法實務工作者和人民感受到我國現行制度可能的變革走向,為司法制度帶入活水。

尤伯祥律師

陪審制。因為:

  1. 司法在威權時期長期扮演加害工具角色,並非自由守護人,國民普遍不信賴司法。
  2. 在民主轉型之後,司法未進行自身的轉型正義,對民眾而言,司法如舊。
  3. 職業法官封閉體系內職業文化與社會脫節,裁判常背離民情,加上風紀事件迄今頻仍。
  4. 如果選擇參審制,不免職業法官可以操縱參審法庭的懷疑。之前司法院觀審制模擬法庭結果,證明職業法官有藉評議影響觀審員,甚至推翻觀審員多數意見傾向。
  5. 因此,德、日、法這類職業法官受人民相當程度信賴的國家,比較有引進參審制條件。

林裕順教授

林教授介紹日本裁判員制,並指出並未檢討現行刑事程序能否承載人民參與,也未審視法庭配置運作得否接納民眾加入,認為沒有刑事程序的改革,人民參審幾乎沒有可能,但並沒有明確說明其所贊成之國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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