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1:30起,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分組增開一次關於人民參與審判公聽會,並且進行直播,開會之前,分組請受邀的律師全聯會、司法院、法務部、民間司改會、尤伯祥律師及林裕順教授以8000字回答下面幾個問題,包括:
一、基本問題
- 引進目的為何?
- 有助於審判的可信任度嗎?
- 會增進被告之人權保障嗎?
二、人民參與審判之案件範圍
- 案件所占比例為何?
- 哪些案件屬人民參與審判領域?
- 如何向社會大眾解釋,人民參與審判案件可能僅占極小比例?
三、人民參與審判法制具體設計
- 參與的人民與法官權限為何(陪審或參審)?
- 參與的人民如何選任?
- 任期多長?
- 人民數目多少。如果主張參審制,法官人數多少?
- 評議可決數為何1?
- 評議是否須附理由?
- 如果可以,煩請建議最適合參酌之外國法制:如美國陪審制、英國陪審
制、日本參審制或法國參審制等。
四、刑事訴訟具體配套
(一)人民參與審判案件部分
- 採卷証併送或起訴狀一本法制?
- 採何種上訴制度?
- 檢察官可否就無罪案件上訴?
- 是否有其他重要配套?
(二)非人民參與審判案件部分
- 採用何種機制處理?檢察官、法官或是其他?
- 採用何種程序處理?
- 如與現況相較,此處制度設計是給予人民較佳、較差或是相同之處遇?
- 是否有其他重要配套?
六、比較法經驗借鏡
- 曾經採用陪審制的國家,如德國、法國及日本,為何改用參審?各自理由為何?
- 從結果看,經陪審或參審之案件,如與純職業法官審理案件相較,是否有何不同?如定罪率(無罪率)之高低是否有別?其可能原因為何?請舉特定國家法制為例說明。
- 採用陪審制國家,如美國,為何仍會發生冤抑案件?原因何在?
- 在參審制下,人民意見是否確能影響法官?人民是否可能淪為配角?請舉特定國家法制為例說明。
- 法制設計上是否應賦予人民選擇權,由當事人決定是否採用人民參與審判程序?利弊得失何在?
- 其他任何具參考價值之比較法經驗補充?
- 也就是說,是否要一致決才可以,如果是採取多數決的話,這個比例多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