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7日更新:最高行政法院已經廢棄發回北高行,請見:停業範圍,應該以「發生損害的區域」為限?)
2015年6月27日,發生遺憾的八仙塵爆事件。交通部觀光局認為出租場地的八仙樂園未經核准,將觀光遊樂設施分割出租,違反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因而裁處5萬元罰鍰
(罰鍰處分)
,並命八仙樂園立即停止營業,至調查釐清、缺失改善為止(停業處分)
。八仙樂園對上述的罰鍰、停業處分不服,訴願失敗後,對觀光局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作成判決,維持罰鍰處分,但撤銷停業處分以及訴願決定,以下整理自今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所發布的新聞稿。
一、八仙樂園是否違反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23條第1項?
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23條第1項規定:
觀光遊樂業經營之觀光遊樂設施除全部出租、委託經營或轉讓外,不得分割出租、委託經營或轉讓。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北高行認為八仙樂園將活動場地出租,違反了上述規則。
二、停業處分是否合法?
停業處分的依據在於發展觀光條例第54條第1項規定: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經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檢查結果有不合規定者,除依相關法令辦理外,並令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經受停止營業處分仍繼續營業者,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一)並未違反限期改善的先行程序
發展觀光條例第54條第1項就停業的要件包括:
- 經檢查結果不合規定。
- 令限期改善。
- 情節重大。
是否限期改善成為爭點之一,但依照今天北高行的新聞稿,僅帶到「固未限期改善之先行法定程序」,比較詳盡的理由,可能要等到判決上網之後,才可得知。除此之外,新聞稿沒有很清楚的說明到罰鍰處分的部分,也要等判決上網。
(二)停業不合乎比例原則
北高行認為停業處分應予撤銷的原因在於比例原則,新聞稿指出:
- 八仙樂園違反上述規則,因主辦單位架設電腦燈、灑粉塵,造成重大傷亡,固然情節重大。
- 但是觀光局停業的目的在於:
- 民眾傷亡慘重,且事故亟需保全,有助於司法機關釐清責任歸屬。
- 對消防、急救及安全設備缺失調查及改善。
- 八仙樂園共有四大園區,占地22公頃,違規的地點在特定區域內,如果要停止營業,應該限於該違規之處,不應該擴及其他無關的園區。
- 發生事故的場所,已經檢調機關封鎖隔離,達到保全證據目的。
- 事故是因為活動場地內高溫電腦燈引燃粉塵,活動場所以外,並沒有違規情形,並沒有證據認為該區域內有什麼缺失而足已立即引起公安危險。
- 只為了實施檢查,未特定範圍要八仙樂園無限期停止整個園區的全部營業,逾越實現目的的必要程度。
- 因此,法院認為就全部園區的停業處分,違反比例原則,予以撤銷。
八仙樂園應該「全部」停止營業嗎? 有 “ 1 則迴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