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年的經典電影12怒漢(12 Angry Men)以美國的陪審團作為故事的主軸,在IMDB的分數高達8.9分,排行第五名。一名有前科的15歲少年,被指控在深夜以彈簧刀殺害自己的父親案件,陪審團在一開始的討論過程,幾乎都認定少年有罪,也都想快點結束冗長的程序回家。只有一位陪審員有所懷疑,提出不同意見,逐一的討論案件中的疑點,最後所有陪審員作成無罪的結論。
這部片成本很低,演員就是這12位陪審員。但為什麼是12位呢?有什麼特別的考量因素嗎?陪審團制度起源於英國1,為什麼會有陪審團制度出現?讓我們走進時光隧道,回到中世紀的英格蘭。
征服者威廉的末日審判書
在探討陪審團在英國的起源時,許多人會提到威廉王的末日審判書。1066年,法國諾曼第公爵威廉入侵英格蘭,新主人需要知道這塊土地的一切。他的作法是把當地的幾位村民找來組團宣誓後,向官員說明每一塊土地是誰的,裡面有什麼人、價值多少,調查結果公布在1086年的末日審判書2。實際上,這份審判書和司法審判並沒有太大關係,而是土地普查。不過,以通知到法庭宣誓的型態,被認為是陪審團的開端。
古老的刑事司法
早期英國的司法程序,並無審判,只有「證明」的概念存在。當一個人被指控犯罪,適用的不是無罪推定原則,反而是被告要證明自己無罪3。證明的方式大致有三:共誓涤罪法、神判法以及決鬥法。
- 共誓涤罪法(compurgation)4:被告透過發誓來證明自己的清白,而且自己一個人發誓還不夠,還需要街坊鄰居一同宣誓,加強被告自己的宣誓。那麼,要找幾個人來宣誓呢?一般的情況下,人數是12人。共同宣誓者,不是去宣誓證明事實真偽,而是對被告人格的信賴。
- 神判法(trial by ordeal)5:如果被告找不到足夠的數量來幫忙宣誓,或是嫌疑重大,品格不佳,可能需要讓神來決定了,透過一些極其危險的方式,讓神明來判斷被告有罪還是無罪。如果是無罪的,神就會給予奇蹟。其中一種被稱為水審的神判法,把被告雙手綁在膝上,吊著浸入池塘,看他是沈下去,或是浮上來。如果是浮上來,表示水拒絕了他,代表被告有罪,緊接而來是將繩嶄斷或行刑。如果被告沈入水中,代表被告是清白的,因為池塘的水接受他的身體。運氣好的話,可以把被告及時撈出避免溺死6。
- 決鬥法(trial by combat):源自於日耳曼法律,在沒有證人或自白的情況下,讓有爭議的告訴方、被告方進行決鬥,贏家就是正確的,因為神會暗中保護著正義。
實際上,採用的證明方式也和階級有關。底層的人民,常犯的罪可能是竊盜、搶劫、傷害跟謀殺,通常使用神判法。而貴族犯下的罪刑,比較常採取共誓涤罪法7。
亨利二世的司改
現代陪審團的三種形式,包括刑事法庭的(1)起訴陪審團、(2)審判陪審團,以及(3)民事陪審團,其中起訴陪審團和民事陪審團都在亨利二世任內出現。
亨利二世的統治之前,多數的法律案件是由當地的領主決定,只有最嚴重的罪刑,才由國王裁決,國王的司法權並沒有辦法深入貴族領地。其次,教會在司法權如神判法中扮演重要的角色。最後,之前的內戰讓土地產權產生許多爭執,新國王需要一個理性的方式來確保自己的王權。
起訴陪審團的出現
1166年,亨利二世頒布克拉靈頓詔令(Assizes of Clarendon) ,雖然他不信賴共誓涤罪這類模式,但也並未取消,而是提供給當事人更公平的訴訟形式,不得以不可靠或不充分的證據起訴到法院8,詔令規定某些罪,包括謀殺、偷竊、搶劫等,要由12個人組成的陪審團宣誓,向法院提出控訴9,然後再以神判法審判。這裡的陪審團作為起訴的功能,後來也就成為起訴陪審團或稱為大陪審團的前身。雖然起訴陪審團出現,但後面接手的審判工作,還是前面提到的非理性方式。至於,審判陪審團出現的時間,是更晚之後的事情。
民事陪審團的出現
亨利二世紀繼位之前,英格蘭歷經長達十餘年的內戰,為了處理貴族間的土地糾紛,確保國王的利益,亨利二世販售令狀,賦予土地佔有人可以選擇將爭議問題提交給本地的陪審員宣誓、裁斷。透過陪審團來處理民事爭議,有幾個好處。首先,擴張了王權的司法管轄,限縮了貴族的司法權。其次,申請令狀是要收費的,國王透過民事爭端解決,增加了收入。最後,也消滅了原本用於民事案件的決鬥,降低傷亡人數10,這是民事陪審團的前身。
審判陪審團的出現
我們通常提到的刑事陪審團制度,其實是所謂的小陪審團,人數大約12人,做的是審判的工作。至於起訴陪審團,則是認定是否需要予以起訴,因為人數比較多,又稱為大陪審團11。如前面提到,亨利二世建立了起訴陪審團,但這時審判陪審團還沒出現,審判還是如前面所提到的證明方式,比如神判法中的水審。
審判陪審團又過了50年才出現。如前面提到的神判法和宗教有很密切的關係,需要教會人士出席或禱告來支持。但1215年,羅馬教廷公開抨擊,當年召開的宗教公會禁止神父出席神判法,讓神判法失去了宗教力量的檢驗,即便經過大陪審團起訴,接下來也無法進行審判。
在那個時代脈絡下,民眾並沒有要求法官代替上帝做出決定,而法官也不願意自己掌握案件的決定權,承擔隨之而來的風險,以免遭致責備或失敗,法官轉向當時已經存在,但並非用於審判目的的陪審團制度12。雖然有沒明確的發展過程,但刑事案件的小陪審團制度就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慢慢發展而來13。
起訴與審判陪審團的分離
另外一段有趣的歷史是,起訴陪審團和審判審團原本重疊,審判陪審團的成員是由起訴陪審團中的成員挑選出來,當時的人認為負責起訴的陪審團成員,比較有足夠的知識來決定有罪無罪,就如同起訴檢察官可能對案情最瞭解一樣。問題是,審理陪審員如果做出無罪的認定,等於否定了之前的起訴錯誤14。檢察官和法官不可以是同一個人,球員不可以兼任裁判這件事情,直到14世紀中葉才確定。
1352年,愛德華三世頒佈法令,規定起訴陪審團成員,不能參加審判陪審團15 ,這才把起訴和審判陪審團分開。
為什麼是12人?
回到本文開頭,為什麼怒漢有十二位?如前面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這裡的陪審團指的是審判陪審團,而不是起訴陪審團。審判陪審制有許多種變形,即便在美國,不同州可能也會有不同的規定。然而,最基本款的陪審員就是12位。
為什麼是12人呢?依照上面所提到的歷史過程,絕對不會錯的答案是:基於傳統。但是基於什麼樣的傳統,可就不容易說清楚,有幾種解釋可能:第一,1166年,亨利二世所創立的起訴陪審團,就是以12人為標準,這樣的人數被認為具有代表性16。第二,如前面提到的共誓涤罪法,需要找到一些人來立誓證明自己的清白,這個人數通常是12人。第三,也有人指出因為耶穌有12位門徒,12在基督教中是神聖的數字,所以人類的法庭應該由12位智者組成。第四,這個數字其實沒什麼意義。
- 也有人認為,其實陪審團應該溯源到古希臘雅典的民眾法庭,雅典城邦每年在三十歲以上的自願公民中抽選出民眾法庭的法官。 ↩
- William L. Dwyer著、王凱譯(2015),美國的陪審團,華夏出版社,頁38-39。易延友(2004),陪審團審判與對抗式訴訟,三民書局,頁29。故事,英國的末日審判書──征服者威廉的統治術。 ↩
- 易延友(2004),同註2,頁28。 ↩
- 也有人翻譯為立誓免罪或公證昭雪法。 ↩
- 也有翻譯為水火考驗。 ↩
- William L. Dwyer著、王凱譯,同註2,頁36。也有人認為,水審實際上是讓被告選擇體面的面對死亡,如果一個會游泳的人相信自己的清白,他也要以自殺的方式證明,見易延友,同註2,頁29。 ↩
- William L. Dwyer著、王凱譯,同註2,頁36。 ↩
- 易延友,同註2,頁33。 ↩
- 孫健智,「民主」不是支持陪審制的好理由,上報。 ↩
- 易延友,同註2,頁34。 ↩
- 大陪審團目前還存在美國,但已經在英國式微。 ↩
- William L. Dwyer著、王凱譯,同註2,頁42。 ↩
- William Sharp McKechnie註,李紅海譯(2016),大憲章的歷史導讀,頁173。 ↩
- William L. Dwyer著、王凱譯,同註2,頁43。 ↩
- 易延友,同註2,頁55。 ↩
- 易延友,同註2,頁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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