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年,日本人青山先生的父親因為228事件失蹤。青山先生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以受難者身份向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申請賠償金。
但228基金會認為依照內政部的函文:「基於平等互惠原則,日本人並沒有賠償條例適用。」,否決青山先生的申請。青山先生訴願失敗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判決結果
北高行判決青山先生勝訴,228基金會必須作成核發600萬元賠償金的處分1。
判決理由
爭點只有一個:
外國人可否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請求賠償?
法院認為可以,因為:
(一)228條例並未排除外國人:
法院探究立法草案、過程跟法條變動情形,認為立法者並沒有排除外國人之意,法律的本意是給予所有228事件受害者賠償,並不以我國國民為限。
(二)落實兩公約,不能對外國人有差別待遇:
- 兩公約具有國內法律效力。
- 權利或自由受到侵害之人,應獲得有效救濟,包括公務員執行職務的侵權行為。
- 公約保障的權利適用在每一個人,不論國家間對等原則,也不管國籍為何。
- 生存權、身體自由及人身安全是公約明文保障的權利。
所以,因228事件死亡或失蹤外國人,家屬也可以依照相關規定尋求救濟。
(三)228條例優先於國家賠償法
- 228基金會認為
引用內政部見解,認為228條例是國家賠償法的特別法,依據國家賠償法第15條:
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
國家賠償法對於外國人國家賠償,採取平等互惠原則,只有在該外國讓我國國民享受同等權利時,才適用國家賠償。228條例既然是國家賠償法的特別規定,也要採取平等互惠原則,但迄今並沒有日本法院對我國互惠之判決。
- 法院判決
基於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原則,特別法的228條例並未排除外國人,自然應該優先適用。而且,即便適用國家賠償法的平等互惠原則,該原則是指我國人民在該國得享有同等權利,並不是以該國法院曾作成准許我國人請求賠償之判決作為判斷要件 。
- 本文整理自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2月17日宣判的104訴1348號判決。相關報導見公共電視,【灣生228】首例外籍受難者求償 法院判賠600萬(2016/02/17);台灣人權促進會,二二八首例外國人賠償個案勝訴! 轉型正義不分國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