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總統府國是會議公布了議題跟參與名單,即將上場的是下週一的第二組,根據該組公布的議題之一「提升大法官解釋程序的效能-表決門檻修正」。由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了憲法解釋的三分之二門檻,讓法律的違憲審查必須達到10位以上的大法官,才能通過,這個標準需要修改嗎?

釋憲現況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4條規定了憲法解釋的門檻,區分為:

  1. 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2/3之出席,及出席人2/3同意。
  2. 宣告命令牴觸憲法時,以出席人過1/2同意。
  3.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1/2之出席,及出席人數過1/2之同意。

換言之,宣告法律違憲必須要出席人數2/3通過,以15位大法官全部出席為例,等於要10位大法官同意,不然就只能躺在待審案件裡繼續妥協折衝。

民間司改會的主張

針對表決門檻,司改會在2015年6月17日的「人民要『憲法訴願』制度記者會」中主張:

現行制度,無論違憲或合憲,都須3分之2的多數同意,非常不合理。門檻過高就是挑戰甚難,法律不容易變動。試想,某法律有2分之1以上的大法官,都認為違憲,表示法律已經非常糟糕。只是,未能達到3分之2高門檻,法律就無法被改變,變相成了合憲的法律,甚不合理。

前朝司法院的理由:對立法者的尊重

當時,賴浩敏法庭的書記處在回應民間司改會的新聞稿中指出:

對於法律違憲之表決人數規定為2/3以上, 係為表彰對立法多數決之尊重,合於民主思維,乃審慎立法。反之, 不論究案件性質,概以1/2為違憲門檻,似嫌恣意。

違憲法律的門檻是否違憲?

另外一個有趣的問題是,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所定下的標準,合憲嗎?這又是怎麼回事?

司法權的核心領域

憲法第78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只有司法院才有解釋憲法的權力。從憲法權力分立的觀點來看,立法院並不可以侵害司法權的核心領域。如果立法院想要制訂一部法律,要求司法院不能宣告任何法律違憲…..

很可能不行,因為明顯的侵害了憲法規範的司法權核心領域,立法權不能透過自己通過的法律,剝奪司法院解釋憲法的權力。

限制門檻的法律

但退一步來說,立法院可否制訂法律,規範大法官的作成決議的門檻?比如,立法規定大法官開會必須達到全員同意,才可以宣告法律違憲?如果這樣不行的話,那3/4的門檻可以嗎?2/3的門檻可以嗎?由於,憲法並沒有規範違憲的表決門檻,這個門檻是被前面提到,由立法院通過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所規範。

所以,立法者可否幫大法官決定好議事規則,請大法官依照立法者的遊戲規則來進行司法解釋?甚至,利用這個議事規則,來避免自己通過的法律違憲?

可能違憲的理由

雲林地院法官張淵森在一份進入待審案件釋憲聲請書的最後,附帶聲請大審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違憲,請求大法官自己決定表決門檻,不要受到立法院的箝制,他認為:

  1. 立法者在沒有憲法授權的情況下,以法律箝制大法官,形同立法者自己決定立法合憲。
  2. 違反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造成多於1/3,但少於1/2的大法官認為違憲,但還是必須決議法律合憲。
  3. 立法院通過的法律並非原則合憲,大法官在解釋憲法時,已經運用合憲性解釋方法,尊重立法形成空間,沒有必要提高決議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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