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停止NCC命收回中廣音樂網、寶島網頻率的行政處分,以下是事情大概,以及行政法院停止執行的理由。
涉及的爭議
中廣音樂網與寶島網的頻率,本來是因為「遏制匪播」的政策目的而提供給中廣公司。但是,
- 93年,行政院函文終止「遏制匪播」政策。
- 96年,中廣公司申請股權轉讓及負責人變更,現任代表人及出讓人書面承諾兩個頻率經主管機關指配他人後,無條件繳回,NCC因而許可。
- 99年,NCC換發執照時,附加附款,表示如果兩個頻率指配他人時,執照廢止。當時,中廣對處分提起訴願,行政院訴願委員會認為附款欠缺處置上合理正當性、不備正當理由而為差別待遇,有違廣電法就廣播執照6年效期規定,因此撤銷處分。
- 104年,NCC告訴知中廣關於釋放執照規劃草案,請中廣及早準備配合。
- 104年12月,中廣所有18張廣播執照期限即將屆滿,因此申請換照。NCC許可換照,有效期限9年,但附加了一個「負擔及保留廢止權」附款(A處分):
- 負擔:NCC通知中廣繳回音樂網、寶島網頻率時,中廣應該配合,不得請求補償。
- NCC保留廢止此次換照同意音樂網、寶島網兩頻率部分。
- 105年7月,中廣公司提起訴願,並於105年11月28日向「行政院」申請停止執行上述「附款」,但行政院尚未准駁。
- 105年12月5日,NCC表示自己已經將兩個網段分配給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原民會)及客家委員會(客委會)使用,並且依照A處分的附款,廢止對中廣公司兩網段的核准,中廣公司應該在106年3月1日停止使用(B處分)。中廣公司提起訴願,並聲請停止處分執行。
行政法院准停止執行理由
一、有急迫情事
- 保留廢止權的附款,也就是處分A,經中廣向「行政院」申請停止執行,但經過兩個月都沒有准駁。依照處分A附款所作成的處分B,停止之日是3月1日,很難期待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可以有時間審酌。
- 寶島網跟音樂網的營收,占中廣三分之一,如果廢止,所有節目即將停播,影響營收與業務,中廣也要資遣多位員工,調整營運計劃,但現在止剩下不到一個月,中廣顯然無法在短時間內調整。
二、難以回復之損害
- 如前所述,兩網營收占三分之一,除了影響聽眾之外,還包括股東權益及員工生計,損害重大。
- 一旦節目停播,聽眾轉而收聽其他頻道,日後難以期待扭轉收聽習慣。
- 執行原來的處分將導致主持人、技術人才喪失,影響競爭力、損害營業權,將來如果原來的處分因為違法被撤銷,中廣的損害,無法以金錢回復。
三、停止執行,對公益無重大影響
客家電台、原民電台是在105年11月30日才經NCC通過申請,在軟硬體欠缺之下,無法在3月1日即有使用必要。行政法院並職權調查客家委員會105年11月7日公告設備採購流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