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大法官意見書出現過幾種類型,從最基本款的:協同意見書、不同意見書,以致於一部協同意見書、一部不同意見書1,也有所謂的部分協同部分不同2,那麼提出意見書的依據何在呢?黃昭元大法官在最新的745號解釋中,提出了他對區別標準與用語的初步想法。
如我們之前所介紹的「大法官如何審理案件?」,當案件審查完畢,最後提交大法官會議議決之後,每一位大法官針對解釋文或理由的其他意見,可以提出協同或不同意見書。
依據所在
提出意見書的規定在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7條:「大法官決議之解釋文,應附具解釋理由書,連同各大法官對該解釋之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一併由司法院公布之,並通知本案聲請人及其關係人。」
至於什麼是協同或不同,定義在施行細則第18條:
- 大法官贊成解釋文草案之原則,而對其理由有補充或不同之法律意見者,得提出協同意見書。
- 大法官對於解釋文草案之原則,曾表示不同之法律意見者,得提出一部或全部之不同意見書。」
協同與不同之別
由上面的規定可知,協同和不同的差別在於對解釋文的「原則」是否贊成。那麼,什麼是解釋文的原則呢?其實沒有清楚的定義。
黃昭元大法官745號協同意見
黃昭元大法官在釋字第745號解釋協同意見書3中的第一個引註,論述了他對這個問題的看法。
745號解釋共有兩個釋憲標的:一個是所得稅法的規定、另一個則是財政部認定大學教授鐘點費屬於薪資所得的函釋。多數意見認為稅法違憲、函釋合憲;黃昭元大法官則是勉強支持稅法違憲4、贊成函釋合憲,雖然勉強,但還是支持。他的意見書只針對稅法規定加以說明,並未對函釋表示意見,但他認為該意見書仍然屬於(全部)協同,並沒有不同意見。
他認為:
協同與不同意見書之區別,應該是以是否支持結論(合憲或違憲)為判斷標準,而非是否同意其理由。而協同意見書也不需要針對所有理由都表示意見,因此所謂的全部協同意見書和一部(或部分)協同意見書並無二致,都只需冠以協同意見書之名即可。
黃昭元大法官的分類法
他在意見書中提出了自己對意見書區別標準與用語的初步想法:
- 只有一項審查標的時:應該只有協同或不同意見書兩種可能。
- 如果有兩項以上審查標的時
- 支持所有標的結論->協同意見書。
- 反對所有標的結論->不同意見書。
- 對數個標的結論,有贊成、有反對
- 可以針對所有標的提出「一部協同一部不同」或
- 只針對贊成的標的結論單獨出「一部協同意見」,而不對反對標的結論表示不同意見或
- 只針對反對標的的結論單獨出「一部不同意見書」,而不對贊成標的結論表示協同意見5,
- 至於也有大法官使用「部分協同」、「部分不同」,這應該和「一部協同」、「一部不同」相同意思,之後最好能夠溝通討論,形成共識予以統一。
黃茂榮大法官的728號「不同意見書」
談到此處,讓小編想起了關於祭祀公業條例的釋字第728號解釋,當時黃茂榮大法官出了一份不同意見書。該號解釋處理的問題是,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然而原本規約都只有男性得以成為派下員,是否有違憲疑慮?多數意見認為合憲,並沒有侵害平等權或女子財產權。
黃茂榮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指出:
關於系爭規定,基於私法自治原則上應予以尊重之見解,本席敬表贊同。惟就多數意見認為系爭規定「尚難認與憲法第七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有違,致侵害女子財產權」之結論,其論述在事實之認知及價值之判斷尚未盡妥切,爰提出不同意見書,敬供各界參考6。
然而,黃茂榮大法官的「不同意見」並非認為系爭規定,有違於平等原則,而是認為:
祭祀公業之設立人基於私法自治原則, 就其捐助之祭祀公業的財產,所定規約內容無憲法平等權之適用餘地7。
本席認為,合於邏輯之解釋結果應為:系爭規定與憲法第七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無涉,所以尚無探討憲法平等原則之必要。否則,依現行多數意見之結論,不免讓人產生系爭規定,究竟可能有何處應受憲法第七條平等權檢驗之疑惑。 8。
換言之,黃茂榮大法官的不同意見,並非和多數意見的合憲結論相左,而認定違憲,而是認為根本不用探討平等原則而合憲。
- 也有稱為部分協同或部分不同意見書 ↩
- 比如陳新民大法官在釋字第733號所提出的。 ↩
- 該意見書由黃昭元大法官提出、吳陳鐶大法官加入。 ↩
- 至於為什麼黃昭元大法官認為「勉強」支持,下次再跟大家分享。 ↩
- 而不對反對標的結論出不同意見。 ↩
- 黃茂榮大法官,第728號解釋不同意見書,第1頁。 ↩
- 黃茂榮大法官,第728號解釋不同意見書,第5頁。 ↩
- 黃茂榮大法官,第728號解釋不同意見書,第7頁。 ↩
一部協同一部不同,有何不同? 有 “ 2 則迴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