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上午九點,大法官將探討:「如果民法禁止同性婚姻,是否違反憲法保障婚姻自由、平等權意旨?」但您知道,這是史上第幾次的憲法法庭言詞辯論?過去的言詞辯論,都涉及什麼樣的案子?現在的大法官比較喜歡,還是比較不愛進行言詞辯論?哪一位司法院長在任時,進行過最多的言詞辯論?又是幾次呢?

請先默想一些數字,讓我們走進歷史,看跟您想的一不一樣?

第一次:334不太有人記得的首發之作

有史以來,第一場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出現在1993年12月23日,不知道您有沒有印象,我是查了之後才知道這個釋字的。這個史上第一次憲法言詞辯論,出現在林洋港法庭,涉及政府賒借款應否列入公債的爭議,由大法官做成釋字334號統一解釋

第二次:392消失的羈押權

這次言詞辯論的影響可就深遠得多,1995年10月與11月兩次庭期的辯論後,大法官做成的釋字392號解釋,界定了檢察官的司法官屬性,透過廣義跟狹義的法院來定性檢察官跟法官,在此之後,檢察官失去羈押權。因為這個解釋影響太大,許多人甚至以為這是有史以來第一場憲法法庭言詞辯論,這是在施啟揚法庭所作成。

第三次:419副董事長不能兼執行長嗎?

隔年,1996年10月,大法官針對副總統可否兼任行政院長進行言詞辯論,當時副總統連戰兼任行政院長,引發朝野對一個人身兼兩個憲法機關是否合憲的爭執,大法官言詞辯論之後,做成釋字419號解釋,同樣是在施啟揚法庭。

第四次:445言論自由雙軌理論乍現

隔年,1997年12月,由前台大資訊系高成炎教授等人違反集會遊行法所提起的釋憲聲請,大法官採用雙軌理論,在釋字445號解釋裡,認為時間、地點及方式等未涉及集會、遊行目的或內容之事項,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圍。但就「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集會申請,不予許可的規定,等同事前審查言論,違反憲法保障言論自由規定而失效,這是施啟揚法庭最後一場言詞辯論。

第五次:585真相調查委員會

1997年的言詞辯論之後,七年間沒有出現過一場言詞辯論。1999年,院長異主,時代轉到翁岳生法庭。但一直到2004年10月,才就阿扁總統的三一九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是否違憲進行言詞辯論。這次的言詞辯論共安排了三天庭期,是迄今耗時最久的一次憲法法庭,後來做成釋字585號

第六次:603換身分證一定要按指紋嗎?

隔年,2005年7月28日,大法官針對換發身分證按捺指紋是否侵害隱私權進行言詞辯論,做成釋字603號解釋,大法官明白表示隱私權雖然沒有規定在憲法之內,但卻是不可或缺的基本權利,是第一次對隱私權做了最完整論述的解釋,同樣在翁岳生法庭作成。

第七次:689新聞自由與隱私權間的衝突

603號之後,過了六年空白,當中的院長還有賴英照,但賴英照法庭短短三年多間,並沒有出現任何一場言詞辯論。2010年10月,賴浩敏就職,隔年6月,賴浩敏法庭就進行了第一場言詞辯論,本案涉及隱私權和新聞自由間的衝突,蘋果日報記者因跟追拍照某科技業名人,被員警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1500元,窮竟救濟途徑後聲請釋憲,大法官做成釋字689號解釋,認為該規定合憲。

第八次:711藥師執業場所限制

2013年的6月,釋字711號涉及藥師執業場所限制規定,是否違反比例原則跟侵害工作權。聲請人包括四位藥師、一位醫師,以及桃園地院錢建榮法官,兩件聲請案併案審理,解釋認為:藥師於不違反該藥師法立法目的,或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應設一處執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同樣是在賴浩敏法庭內做成。

第九次:737羈押閱卷權

最近一次的言詞辯論是去年3月3日,是由賴素如所聲請。由於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實務上運作結果,認為偵查中並無閱卷權,包括偵查中聲請羈押程序。此次是賴浩敏法庭最後一次言詞辯論,做成釋字第737號解釋,認為在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應以適當方式及時使嫌疑人、辯護人獲知羈押理由,除了特定的理由,包括有事實足認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得予限制或禁止者外,也要使被告跟辯護人獲知聲請羈押有關證據。

總結

所以這次的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將是第十次!您猜對了嗎?這也是許宗力法庭的第一次,出現在許宗力任職後的第五個月,迄今進行最多言詞辯論的院長則是施啟揚跟賴浩敏,分別是三次,期待許宗力法庭很快就可以打破這個數字。

歷史上憲法法庭的言詞辯論 有 “ 2 則迴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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