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1日更新:根據媒體報導,北院上週五駁回施建新對「美國Google」公司的起訴,等判決上網,再整理給大家。
今天有個熱門新聞是關於日本最高法院針對「被遺忘權」的裁定。其實,台灣也有個相關的判決,是由施建新提起的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389號民事判決,只是實質結論尚未作成,事情仍在繼續發展中。
案例事實
原告「施建新」曾是職棒米迪亞暴龍執行長,認為97年間自由時報不實報導「買球隊打假球」。Google「施建新」,可以發現許多轉載該報導的網頁,使其名譽權及隱私權持續受損。因此原告依侵權行為、消保法規定,起訴請求被告「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移除以「施建新」(以下會以「台灣Google公司」代稱)為關鍵字取得的網路搜尋結果及「www .google .com .tw」關於「施建新假球」之搜尋建議關鍵字。
被告「台灣Google」的抗辯
案件起訴之後,被告「台灣Google公司」抗辯Google搜尋引擎是由美國公司「Google Inc .」經營維護,「台灣Google公司」和美國的「Google Inc .」是不同法人。原告隨即追加設於加州、未經我國認許的美國Google Inc .為共同被告。
地院對台灣Google公司的判決
104年1月16日,台北地院103年度訴字第2976號判決認為Google搜尋引擎網站是由Google Inc .所經營,「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並沒有負責搜尋業務,並不是原告所指侵權行為之主體,判決原告敗訴。
法院同時以裁定駁回原告追加美國「 Google Inc .」之訴,原告提起抗告,高院104年4月15日廢棄地院裁定,原告追加美國「 Google Inc .」為共同被告部分回到台北地院,目前仍在審理中。
高院對台灣Google公司的判決
聲明變更
施建新上訴之後發現Google建議的搜尋關鍵字變了1,變成「施建新球隊難管的真相」,因此請求改為請求移除「施建新球隊難管的真相」搜尋建議關鍵字,法院認為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是因為情事變更,以他項聲明取代最初聲明,准予變更。
追加個資法規定
除了原審主張的名譽權、隱私權、被遺忘權受侵害之外,施建新也請求追加個資法第11條規定,該條規定個人資料持有者,應該維護個人資料的正確性、蒐集目的消失時,應刪除或停止利用個資。
能否管理維護Google搜尋引擎?
先請注意,本案的被告還是「台灣Google公司」,仍然抗辯「台灣Google公司」並沒有辦法管到Google搜尋引擎,那是「美國Google Inc .」管的。基於下述理由,高院認同被告「台灣Google公司」的抗辯。
- 從Google首頁的服務條款、網域名稱註冊資料,可以知道服務是由美國Google Inc .所提供。
- 台灣Google公司總經理簡立峰到法庭作證,表示「台灣Google公司」並沒有負責技術層面的工作,所屬的工程部門負責的是「 ANDROID」、「CHROME」,而廣告、業務及行銷部門負則的是「Google AdWords」。
- 法院指出民事訴訟要由原告先行舉證,但依照施建新提供的證據,並不足以證明「台灣Google公司」對搜尋引擎有管理維護權能。
沒有權能的被告,無法移除
總結來說,高院跟地院同樣認為,原告沒有辦法舉證「台灣Google公司」有管理維護搜尋引擎權能,管搜尋引擎的是「美國Google Inc .公司」,因此駁回施建新上訴,就此部分,施建新並沒有上訴到最高法院,對「台灣Google公司」部分的訴訟,劃上句點。
但故事尚未結束
如前面所述,施建新分別告了「台灣Google公司」跟遠在加州的「美國Google Inc .公司」,雖然施建新因為沒有辦法證明「台灣Google公司」可以移除搜尋結果而敗訴,法院並沒有實質的審理施建新是否享有被遺忘權,或是Google搜尋結果有沒有侵害施建新的權利。
但另外一個施建新告「美國Google Inc .公司」完全相同的案子仍然在台北地院審理中,讓我們拭目以待「被遺忘權」在台灣的發展。
- Google建議的關鍵字,是由程式自動產生,因此會隨的網路搜尋的結果而變更。 ↩
台灣的被遺忘權 有 “ 1 則迴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