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上訴第七巡迴法院波斯納法官(Richard A. Posner)「如何做個好法官?」,中文版由高忠義律師翻譯,商週出版。原本的書名是Reflections on Judging,可以說是波斯納法官自己對審判、聯邦法官這份工作的反思,他對美國判決意見書寫作的想法與批判,或許可以讓我們借鏡。

波斯納其人

波斯納大學念的是文學,法學院在哈佛。畢業之後,擔任過大法官助理、在聯邦貿易委員會、檢察總長辦公室工作過,後來進入法學院擔任教職。1982年起,波斯納擔任第七上訴巡迴法院法官,轄區包括伊利諾州、印第安納州跟威斯康辛州,目前的法官員額僅有14位,其中包括2個缺額,在波斯納初任法官當年,也僅有9位。在擔任法官的繁重工作中,他仍然仍然筆耕不輟,並同時在芝加哥大學法學院執教。

他最令人知名的領域可能是法律經濟分析,一起讀判決之前也曾經介紹過他去年就Uber案所主筆的判決

初任法官

美國的司法體系可以分成聯邦跟州法院兩種體系,兩種體系法官來源並不相同。我們常常提到美國法官經由選舉產生,指的州法院1。至於波斯納所身處的聯邦上訴法院,法官是由總統提名,經國會同意後任命。

1981年,雷根總統提名波斯納為第七上訴巡迴法院法官,書中他提到在接受任命之後遇到的一些事情,比如FBI會開始調查他的一切檔案,徵詢鄰居跟同事,國會以此進一步審查。除此之外,他還要接受司法部跟律師公會委員會的訪談。

雖然波斯納在學術上的成就斐然,當時已經有大量的著作,但當時美國律師公會對波斯納欠缺審判經驗,持負面印象,認為聯邦法官應該由訴訟律師擔任,只給波斯納「符合資格」的評價。在一連串的過程,包括白宮在政治上的操作,歷經六個月後,波斯納順利擔任法官。但波斯納也提及,當時總統所屬政黨在參議院是多數,如果把時間換到1986年共和黨失勢之後,他不太可能通過任命2

法官的種類

波斯納把法官類型的光譜兩端定位為:形式主義跟現實主義,法官可能會散落在光譜的中間任一處。

形式主義(Formalist)

文中提及形式主義的法官是:認為一個有學問的、符合學術的判決,應摘要原審判決及當事人主張,將事實說明適用的規則,把引用而來的法理材料所抽繹出的規則,適用到當事人提出的各項論證上,展現法律專門術語。

波斯納法官舉了一些實例來說明,日常英文中已經有更常使用的同義字,但法院卻維持一種枯燥、嚴謹、崇高的字眼,比如
「判決用字」:「日常用字」
the instant:this case(本案)
ejusdem generis:of the same kind(同類)
case of the first impression:novel case(沒有前例的新案件)
totality of circumstances:relevant considerations(全般情況)
inferior court:lower court(下級法院)
nexus:connection(關聯性)3

波斯納表示自己剛出道時,也是形式主義法官,大部分的法官都是如此。

現實主義(Realist)

從前面波斯納對形式主義法官的描述,大概可以知道他本人是不贊成形式主義。

他對現實主義法官的描述則是:希望司法裁判可以合乎情理,可以向一般人解釋,使其信服。希望司法意見書可以讓非法律人讀得懂,理解法律體系中許多弱點,盡全力加以改良4。希望法律是建立在現實之上,盡可能和一般人的直覺一致5

對判決寫作的意見

波斯納書中指出,十多年前已經對判決寫作的意見6,包括:

  1. 不夠坦誠、 不夠具體。
  2. 使用太多行話。
  3. 典型司法文體的特徵包括誇大、重複、冗長乏味的傾向,一連串引用。
  4. 沈迷於瑣碎之事。
  5. 抗拒使用圖片7

波斯納自己的建議

最後,波斯納表示自己也抱怨夠了,應該給點具體建議,以下僅節錄和我國可能相關的建議:

  1. 不要使用太多行話:法律術語會讓事情更加模糊,實際上只是用不合時代的詞語寫作。
  2. 假設自己寫給聰明的一般讀者看,避免術語、浮誇行文、冗長的註腳8、乏味的重複等等。
  3. 說明法律原則的目的,這樣可以避免引用說不通的原則,或用在不恰當的地方。
  4. 問問自己,每個標點符號、每一字句,有什麼功用,沒用就刪除。
  5. 確定讀過引用的每一個案件、法規跟論文。
  6. 避免使用嚴肅、藻飾的文句,實際且坦白9

小結

波斯納在書中實際改寫了一份聯邦上訴法院的意見書,一起讀判決之前也曾經介紹過他去年就Uber案所主筆的判決,或許可以感受一下波斯納法官所謂的現實主義及判決書應該如何撰寫是怎麼一回事。

  1. 簡介美國法官的遴選制度
  2. 理查波斯納(著),高忠義(譯)(2016),<如何做個好法官>,頁44-51。
  3. 理查波斯納,同前註,頁132。
  4. 理查波斯納,同前註,頁140。
  5. 理查波斯納,同前註,頁145。
  6. 本書英文版是2013年出版。
  7. 理查波斯納,同前註3,頁256—257,只列出和我國情況比較相關的。
  8. 臺灣的判決幾乎沒有註腳,但時常引用一大段的判決意旨參照。
  9. 理查波斯納,同前註3,頁274—277。同樣的,只列出和我國情況比較相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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