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快樂,今天大家免不了要杯觥交錯一番,不管你是喝啤酒、高梁、威士忌,每一種酒類產品在出廠或進口時,都要課徵菸酒稅。
今天要介紹的是一個關於菸酒稅的行政訴訟,大統食品關係企業大聯公司1因為產品標示不符,經中區國稅局認定逃漏稅,命補稅加上兩倍補稅額罰鍰,最高行政法院去年底宣判,維持補稅認定,但撤銷罰鍰。
你杯中的酒含了多少菸酒稅?
菸酒稅法第8條規定,酒類的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是依照酒的種類以及酒精濃度來課徵稅額。只要是酒精濃度0.5%以上,就要課徵菸酒稅2。
一、釀造酒類:
(一)啤酒:每公升徵收26元。
(二)其他釀造酒: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7元。
二、蒸餾酒類3: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2.5元。
三、再製酒類4: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20%者,每公升徵收185元;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在20%以下者,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7元。
四、料理酒5:每公升徵收9元。
五、其他酒類6: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7元。
六、酒精:每公升徵收15元。
現在,您可以概算一下,手上這杯酒繳了菸酒稅,這當然不是一起讀判決要講的,我們要介紹的是下面這個判決: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60號、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710號判決。
案例事實
大聯製酒公司,在2011-2013年間,生產大統料理米酒等11種酒類,主管機關原本依照產品類別計算課徵菸酒稅。但後來發現,其中料理米酒、米酒頭、高粱酒都是「食用酒精」稀釋後添加香料製成,並不符合原本申報的酒類,計算稅率的標準也因此不同。中區國稅局認定大聯公司逃漏稅,命補稅1億6千多萬元、裁罰兩倍補稅額3億2千多萬元。
大聯公司對中區國稅局的處分不服,訴願未果後,案件來到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中高行駁回大聯公司,上訴之後,最高行政法院維持大聯公司應補稅1億6千多萬元,但撤銷3億2千多萬元罰鍰。
法院認為應補稅的原因
(一)補稅計算方式
- 料理米酒的定義是以米類為原料,經糖化、發酵 、蒸餾、調和或不調和食用酒精而製成之酒。
- 但大聯公司出品的酒類,並未符合上述要件,應該認定為「其他酒類」。
- 料理米酒每公升應該課稅9元,「其他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7元,其中一款大統料理米酒,酒精濃度達19.5%,兩者差距的稅額,每公升就達到了127.5元。
(二)用玉米製的米酒?
本案大聯公司主張用來製酒的食用酒精是以「玉米」為原料製成,用來調製料理米酒,雖然沒有符合現行對「料理米酒」的規範,但同樣屬於「料理酒」。而且,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在民國73年的時候,為了降低生產成本,也曾經以玉米代替蓬萊米、在來米釀造米酒,因此米酒可以用玉米釀造。
不過這個主張,並沒有被行政法院接受,法院指出:
- 「料理米酒」立法的產生,是基於對民間傳統飲食料理習慣的尊重,探究料理米酒之定義, 應追溯米酒的產製與販賣歷史。從大聯公司提到的歷史,可以知道玉米只是替代品,米酒還是要用米。
- 不管如何,大聯公司的料理米酒也沒有加入要件中的0.5%以上的鹽。也沒有經過糖化、發酵、蒸餾等程序。
最高行政法院撤銷罰鍰的理由
既然,應該補稅這件事情是確定的,那為何最高行政法院撤銷兩倍的罰鍰3億2千多萬元?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
- 稅捐機關裁處罰鍰時,應符合比例原則,使責罰相當,也最好考慮受處罰者資力,避免個案造成過苛,否則就有裁量怠惰或濫用的違法情形。
- 國稅局課稅重新課稅的稅額,已經超過了大聯公司生產上述酒類的利潤,甚至超過售價,如前面提到的其中一款料理米酒,依照新的稅率計算,每公升要課136.5元。處以補稅額兩倍罰鍰,已經大大的超過申報不實所得利益7,違反了比例原則。
- 兩公司之前的法定代理人都是高振利。 ↩
- 菸酒稅法第2條第3款。 ↩
- 指以糧榖類、水果類及其他含澱粉或糖分之農產品為原料,經糖化或不經糖化,發酵後,再經蒸餾而得之含酒精飲料。 ↩
- 指以酒精、蒸餾酒或釀造酒為基酒,加入動植物性輔料、藥材、礦物或其他食品添加物,調製而成之酒精飲 料,其抽出物含量不低於百分之二者。 ↩
- 指下列專供烹調用之酒:1.一般料理酒:以榖類或其他含澱粉之植物性原料,經糖化後加入酒精製得產品為基酒,或直接以釀造酒、蒸餾酒、酒精為基酒,加入百分之零點五以上之鹽 ,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調味料,調製而成供烹調用之酒;所稱加入百分之零點五以上之鹽,指每一百毫升料理酒含0.5公 克以上之鹽。2.料理米酒:指以米類為原料,經糖化、發酵 、蒸餾、調和或不調和食用酒精而製成之酒,其成品酒之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且包裝標示專供烹調用酒之字樣者。 ↩
- 指前四種以外之酒類, 包括粉末酒、膠狀酒、含酒香精及其他未列名之酒類。 ↩
- 顯然逾越上訴人因「菸酒課稅類別申報不實」所得之利益甚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