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會在去年9月20日的時候,分別對永豐、臺灣銀行下達了兩個行政處分:

  1. 永豐銀行將國民黨帳戶內款項暫停提領或匯出,除非有合於「履行法定義務」、「其他正當理由」或「經黨產處理委員會同意」情形外。
  2. 台灣銀行將9張支票,在有人提示兌現時,辦理提存。

當時,台北高等行政法裁定停止兩處分的執行,我們曾經整理在此,黨產會提起抗告後,最高行政法院駁回而確定。

去年11月7日,黨產會再度對永豐、臺灣銀行下達類似的凍結處分:

  1. 命國民黨設於永豐銀行中崙分行帳戶內款項(3億3,096萬多)暫停提領或匯出。
  2. 9紙支票(每張5,200萬)經國民黨提示請求兌領時,臺灣銀行或永豐銀行應辦理清償提存。

國民黨申請復查,並聲請停止執行1,北高行今天再度停止兩凍結處分的執行2,以下整理自今天北高行的新聞稿

  1. 有趣的是,在一開始,法院先表示:
    1. 法官在政黨與國家機關間重大爭議事件處理,應本於超然中立地位。
    2. 公權力行使,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3. 政黨政治乃現代民主政治極其重要而不可或缺之機制。
    4. 倘攸關政黨存續運作必要事項之經費支用,樣樣均須於事前得國家機關之許可,侵害政黨自主與存續性保障,嚴重危及民主憲政賴以維繫之政黨政治。
  2. 實質的理由,包括:
    1. 受凍結的帳戶跟票款,主要目的在於支付員工薪資、勞健保、退休金提撥費用,之前經黨產會凍結後,國民黨105年11、12月積欠員工薪資,甚至需要解僱數百名員工。原處分之執行,嚴重影響聲請人政黨之運作與存續,符合情況緊急之權利保護要件,且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
    2. 依照黨產條例第9條第1、2項規定,縱屬被認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如果屬於「履行法定義務或其他正當理由」等涉及政黨存續運作必要事項之經費支用,政黨無須事先申請許可,而可以自行決定支用,處分後報黨產會備查即可。然而,上述黨產會的處分卻認為:在凍結之後,國民黨如果有第9條第1項第1款的支用需求時3,應該事先請求黨產會同意許可後,才可以動支。北高行認為:如此將違背上述規定,並導致國民黨喪失政黨自主性,受制於國家機關,損及結社自由保障及政黨政治。停止執行,可以避免重大公益損害。
  1. 尚未解凍部分包括帳戶內330,967,632元及面額各5千2百萬元臺支支票8張。
  2. 行政訴訟法中的停止執行規定在第116條,當行政法院認為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3. 該款規定係「履行法定義務或其他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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