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冠英原本是新聞局駐外秘書,因為特殊的言行遭到記兩大過而免職、停職、撤職後,停止任用到101年10月。103年3月,郭冠英參加省政府秘書職缺公開徵選,經甄審會評審為前三名,省政府主席圈選通過後,銓敘部以「A處分」審定郭冠英任職九職等公務員。
郭冠英再任公職後不久,隨即辦理退休。
幾乎同時間,監察院調查該次甄選程序,郭冠英的退休案因此卡在銓敘部,監察院在103年7月通過糾正案,認為甄選存在未依公告內容舉行「面試」的瑕疵。105年2月,銓敘部以「B處分」撤銷之前審定郭冠英任職的「A處分」,於是郭冠英的在省政府的公務員資格消失,不是公務員自然也沒有可能辦理退休的可能,因此銓敘部又同時以「C處分」否准退休申請。
郭冠英對「撤銷審定的B處分」、「否准退休的C處分」不服,在提起復審失敗後,對銓敘部提起行政訴訟。
判決結果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郭冠英勝訴,「撤銷審定的B處分」、「否准退休的C處分」及復審結果都撤銷。而且銓敘部應該作成准予郭冠英退休的行政處分。
判決理由
判決尚未上網,但依照北高行的新聞稿指出:
- 銓敘部是以省政府並未依照公告內容舉行「面試」,因此認為甄選程序無法補正,審定郭冠英任職公務員的「A處分」違法,因此予以撤銷。
- 但是,依照公務人員陞遷法第7條規定:「各機關辦理本機關人員之陞任,……。必要時,得舉行面試或測驗。……各機關職缺擬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得參酌前項規定訂定資格條件辦理之。」條文中,既稱必要時,「得」進行面試, 就面試與否,機關有裁量權。即便機關甄選時,未舉行面試,也沒有違反規定。
- 省政府徵才公告是以:「初審合格者,視需求擇優通知面試」,和上面的條文相對應,省政府把「必要時」改成了「視需求」,是指審酌資歷後,認為有需求,才擇優通知面試。解釋上,省政府並沒有認為一定要舉行面試的意思。
- 既然「A處分」並沒有如銓敘部所稱的違法情形,應該加以撤銷。撤銷「撤銷審定的B處分」之後,原本審定公務員資格的「A處分」復活,郭冠英符合退休資格。因此,銓敘部應該作成准予退休的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