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俄羅斯議會通過一項禁止美國人收養俄羅斯人的法律,經普丁簽署後在2013年1月生效。在此之前的20年間,美國人收養了約六萬名的俄羅斯小孩,新法施行之後,前兩年正在排隊的許多美國家庭因而無法完成收養程序。
其中,45位美國父母在歐洲人權法院對俄羅斯政府提起損害賠償訴訟,2017年1月17日歐洲人權法院以一致決的比數判決俄羅斯的收養新法構成歧視,俄羅斯政府應賠償原告各3000歐元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不過俄羅斯政府已經表示將上訴。
判決理由(A.H. AND OTHERS v. RUSSIA)
人權公約規定
- 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第1項規定:「人人有權享有使自己的私人和家庭生活、住所和通信得到尊重的權利。」
- 歐洲人權公約第14條規定:「對本公約所規定的任何權利和自由,應獲得保障。不因任何理由,如性別、種族、膚色、語言、宗教或其他觀點、民族或社會的出身、與少數民族的聯繫、財產、出身或其他地位而受到歧視。」
- 人權法院指出:如果一項差別待遇並沒有客觀合理的正當性,那麼這項差別待遇就是一種歧視。
一、差別待遇是否存在?
新收養法案是以國籍作為禁止收養的標準,存在了差別待遇。
二、差別待遇是否有客觀而合理的正當性?
- 俄羅斯政府提出了兩個區別的理由:第一,保護兒童最佳利益。就此,俄羅斯政府提出了一些美國人虐待俄羅斯兒童的例子。第二,鼓勵俄羅斯人收養孩子。
- 針對第一個理由,原告主張那只是小部分的特例而已,沒有證據顯示其他國家或俄羅斯本身的情況更好。至於第二個理由,原告指出:其他外國人都還可以收養俄羅斯兒童,該法案並不足以達到俄羅斯政府所稱的目的。
- 人權法院認為該法案違反公約禁止歧視的規定,因為:
- 的確,人權公約或其他國際法並沒有保障收養的權利。因此,俄羅斯政府並沒有義務提供此一權利。
- 然而,依照過去人權法院的見解,人權公約第14條禁止歧視的規定,不只適用公約所列舉權利,也適用於國家在人權公約規定以外,額外提供的權利,比如本案的收養1。
- 本案是俄羅斯政府自願性的提供跨國收養,該權利被收養新法所限制,雖然國家有權部分或完全停止收養政策,但這必須合乎公約規定的義務。
- 人權法院指出兩國總統在2010年發布的聯合聲明,是為了提供收養更強的法律保障。而俄羅斯政府提出的不好案例,大多都是在兩國收養雙邊協定前所發生的,俄羅斯政府並沒有證明在協定簽署後的短時間內,發生什麼具體事件,讓俄羅斯必須排除美國人收養。
- 最後,人權法院認為,俄羅斯政府違反了公約第8條及第14條。
損害賠償的計算
原告分別提出了「財產上」與「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
財產上損害賠償
原告所提出的財產上損害範圍包括:因為收養程序所支出的費用、從美國到俄羅斯的食宿旅費,以及翻譯和公證費用等等。被告俄羅斯政府否認原告請求,認為這些費用的請求並沒有根據,而且俄羅斯收養程序並未收取費用或課稅。收養人在美國境內支付的程序費用,並不應該由俄羅斯政府負責。
人權法院駁回原告此部分請求,理由在於:開啟收養程序並不一定保證有好的結果,最終還是要由法院裁定。這個過程中,申請人難免必須承擔風險。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申請人分別請求數萬美元不等的非財產上損害,被告俄羅斯政府仍然抗辯賠償沒有依據,而且過高。
然而,法院認為申請者因為遭到歧視的對待,過程中必然有受到非財產上的損害,判決俄羅斯政府應該分別賠償每個家庭3,000歐元。
- 判決中引用了Stec and Others v. the United Kingdom一案。 ↩